夫妻分居期间能否主张抚养费?
随着我国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父母在离婚时经常会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如果,父母尚未离婚,在分居期间,一方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主张呢?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案例】
【(2021)辽01民终971号】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郭某1针对本案所提其母陈某从2016年6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应给付2000元抚养费,合计96000元的上诉意见,经查,郭某1之父郭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认可郭某1之母陈某系2018年12月从家里搬出后与其正式分居,陈某亦认可该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分居的时间,结合陈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分居后其对郭某1尽到相应抚养义务,以及考虑郭某2在分居后独自抚养郭某1,承担郭某1生活、教育、医疗等全部费用的情况,认定陈某应给付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并无不当。
总结:
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分居期间未尽到相应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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