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暴怎么判断,什么是家暴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书

什么是家暴怎么判断,什么是家暴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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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暴怎么算家暴行为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两年来,这部法律施行情况如何,反家暴有哪些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相关情况。

离婚诉讼中超一成涉家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通报,2016年至2017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两年来,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北京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北京法院审理的涉家暴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

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当然也有男性遭受家暴的案例发生;

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什么是家庭暴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是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那什么是家庭暴力,它与普通的家庭矛盾冲突有什么区别?施暴的一方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法官介绍,一般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两者的起因不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

其次,两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暴力强调的是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

最后,家庭暴力行为应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既包括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近亲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比如说像身体伤害这种,一次打得就很厉害,偶发,这就算是家暴。但如果说是像精神性的,像语言冲突,发生谩骂侮辱的,这种一般是需要经常性的,偶发的构不成家庭暴力行为。”

施暴者会受到哪些惩罚?

出现家暴问题时,实施家暴的一方,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①实施了家暴行为,如果受害人报警,警方会发出训诫令,予以制止。

②严重的家暴行为,构成轻伤以上的,施暴者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因重大过错比如家暴侵害了配偶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④在家暴类离婚诉讼中,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施暴者如果暴力行为不改的话,探视权也会受到影响甚至被取消。

受到家暴怎么办?

那一旦出现家暴行为,受害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庞静认为,受害者一旦遭受家暴,应该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采取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妇联求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保护自己。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家暴证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庞静:“被害人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首先要及时就医,并且要报警。在公安机关的指引之下去做伤情的鉴定,同时被害人现在一般也都有智能手机,要对案发的过程进行视频的记录。”

庞静检察官提示,一旦就家暴问题诉诸法律,警方的出警记录、调解笔录,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家暴受害者和他人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

什么是家暴行为

来源:中国新闻社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7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等均属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受害人可留存电话录音、短信等

作为家暴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很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

为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王丹强调,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合自:中国新闻网、央视新闻客户端

什么是家暴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家暴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除了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法今日的规定中还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暴。此外,规定还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暴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记者 曹音)

来源: 中国日报

什么是家暴男人的表现

《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较两者可知,后者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中“其他手段”的具体情形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即,反家庭暴力法已适用实践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边界,将非直接身体伤害的谩骂、恐吓等纳入进来,对家庭成员的保护更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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