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宇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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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怎么界定

中新社南京5月11日电 (徐珊珊)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11日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该《通知》适用于南京市城镇地区,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通知》,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此外,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该《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完)

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新网2月8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

1.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包括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提供以下资料: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五)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对于本条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

四、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

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七、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中国居民的“税收护照”。《税收居民证明》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目前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网络规模居世界前列。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居民证明》“含金量”很高。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有关事项。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了《税收居民证明》开具的部分事项。上述公告对促进中国税收居民开展跨境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加快,投资目的地不断扩大,参与境外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需要用到《税收居民证明》的场景也越来越多,现行政策有待更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高水平走出去,结合纳税人需求和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目的是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提供保障和便利。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

一是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后者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

二是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依托电子税务局网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实现企业、个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的全流程网上办,办理程序更便捷。

三是调整《税收居民证明》内容。《税收居民证明》增加显示了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时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有关信息,便于满足潜在的个性化需求。

四是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办理的渠道有哪些?

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独立申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以境内合伙企业为例(见下图),如A(中国居民企业)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其与C的关系,则A在向A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当在《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相应栏次填写合伙企业名称和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证明》将以备注形式在“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后显示“A是C的合伙人”。如B(中国居民个人)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其与C的关系,则B在向C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当在《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相应栏次填写合伙企业名称和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证明》将以备注形式在“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后显示“B是C的合伙人”。

五、申请人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申请目的时应注意什么?

申请人将《税收居民证明》适用于“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的,“申请目的”栏不能选择“享受协定待遇”。不实填报带来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将由申请人承担。

六、《公告》何时生效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例如,申请人在2025年4月1日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2020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时,适用本《公告》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南京市城镇地区。

适用对象

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该通知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关于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总台记者 毛俊 景明)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

陈律师:

我来自德国,是一名跨国生产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近期,我将被派驻至中国分公司工作,想咨询:我作为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如何纳税,有哪些注意事项?

某跨国企业员工 雷恩

雷恩先生: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建议您注意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留意您属于哪一类纳税义务人类型。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由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您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由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网上办税一栏进行网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尽可能准确预判您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若您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请您尽可能准确预判您在中国境内的停留时间是否居住满183天,以判定您的税收身份和纳税义务,从而准确归集申报的收入额。

需要注意的是,若您是无住所个人,那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您的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并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若您最后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的时间改变,导致原先申报纳税身份与实际不符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 律师提醒

对于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而言,有几类情形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同时,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您作为即将来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先按照工作合同约定,尽可能准确地判断您在华停留工作的时间和纳税身份,分情况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注意是否属于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 陈婷婷)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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