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琬

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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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分为哪五个阶段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几个环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五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

① 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 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 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该款还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对于自诉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应当同时提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

1.决定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卜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r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2.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由民事主体个人提出,或者是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出的。虽然不同的刑事诉讼案件的流程有所差异,但是为了能够在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之时,就能够当天宣判,很少会有刑事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侦查就可以起诉。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对刑事案件接受、审查和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于侵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2、侦查

  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侦查手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弄清事实真相,证据确实充分后就终结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和自己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3、起诉

  起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起诉,称为公诉。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除了法律规定允许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外,其余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侦查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4、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案件事实,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的裁判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根据国家规定,现在的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到法院经审判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能超过37天。如果检察院搜到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的话,必须在七天之内下达批复。

一、最新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是多长?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间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六)、执行程序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现如今根据我国的刑法,宪法的不断完善,对于拘留,拘禁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相关证据和时间期限。首先,如果需要对犯罪新人进行拘留调查的话,只能在37天之内对其进行调查,如果超过37天之内,检察院未下达批捕命令的话必须马上释放。并且所有案件需要在六个月之内结束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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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分几个步骤?

法庭调查事实又如何展开?

审判长的法槌应该在何时敲响?


近日,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赵旭涛前往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本部,以《感受司法公正——诉讼程序介绍》为主题,面向近百名高二学生,结合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刑事一审案件,围绕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开展了一场生动的普法授课。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这起刑事案件

一起来了解下刑事庭审程序吧!

案情简介

被害人李某某(女,16岁)刚升入高中,自幼学习成绩优异,因此经常被同学们围在一起请教问题,渐渐地成为了班级乃至学校的红人。这引来了同班同学王某某(17岁)的嫉妒。有一天,王某某纠结了几个要好的“闺蜜”(均未满16周岁),趁着大家课间休息的机会,将李某某骗至厕所内,强迫李某某脱去上衣,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吐口水,并使用烟头烫伤李某某。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事件发生后,李某某在家长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王某某也到派出所投案。


庭审程序

本案系涉及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刑事一审案件,下面就让我们围绕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解锁刑事庭审程序吧。


一、开庭

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先宣读法庭纪律,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及旁听人员起立并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待合议庭组成人员就坐及审判长示意坐下后,再请本案其他参与人坐下。后由审判长宣布提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待其到庭后敲击法槌并宣布本案现在开庭。

二、核实相关信息

首先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待确定提到法庭的被告人是王某某后,再核实其被羁押的具体时间、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清楚被指控所犯何罪等。其次核实被告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最后核实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信息。

三、宣布审理人员

向诉讼参与人员告知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即审判长和审判员是谁,告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四、告知权利

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五、法庭调查

该阶段主要是查明犯罪事实。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官向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核实是否收到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副本及内容是否一致,对其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是否有异议等,如有异议则具体对此陈述。

其次,由公诉人就所指控的犯罪讯问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辩护人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发问。

再次,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由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所出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发表质证意见。

最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出示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

六、法庭辩论

该阶段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就争议的焦点展开。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其次,由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自行辩护;最后,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七、法庭教育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有发生,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身心痛苦、长久的心理影响,破坏了和谐的校园环境,社会影响恶劣,依法惩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法治的要求。青少年是人的一生中最美好、最关键的时期,能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就能够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和生活道路。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强制侮辱未成年妇女的行为,思想上缺乏法律意识,行为上没有尺度,最终害人害己,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此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争取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八、最后陈述

该阶段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九、休庭

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请法警把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带出法庭送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法庭记录休庭后送各诉讼参与人审阅签字,同时敲击法槌。后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请参与庭审人员起立,并请合议庭人员退庭。

十、宣判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聚众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因王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课程最后,现场同学们积极地参与互动并提出相关问题,针对刑事责任年龄、公开庭审的范围、法庭布局等问题,赵旭涛一一做了解答。此次校园普法工作,对在校园中营造和谐氛围,提升孩子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供稿:北京一中院少年庭

作者:赵旭涛

编辑:马相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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