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案罪轻辩护成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观明知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锦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案罪轻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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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介绍理财产品,客户投入资金后就可以成为注册会员,投入的资金用于购买所谓的金币并产生积分,投资回报率能达到153天回本,另通过发展新客户投资购买金币可获取奖励。以此方式,被告人李某等人共发展90位下层人员,层级达到3级以上。案发后,张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主要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的一些证据进行了质证。如控方认定的人数与众多被告人的口供相互矛盾,也与一些客观证据相矛盾,不能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严重情节。同案的被告人对于张某的指认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许某在本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张涛律师作为第三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主要有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是从犯,是由李某发展的下线,仅仅在李某团队担任讲师。

  2.张某所在的团队发展的线下人员仅为50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3.被告人主管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其在本组织中参与的时间较短、起到的作用较小。自己同时也是所谓TCC的受害人。

  (1)被告人仅仅是参与了两周的时间;

  (2)被告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仅为罗某一人;

  (3)张某也为该平台的受害者,自己投了8000多元。

  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5.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最终,判决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支持公诉机关关于本案构成情节严重的指控。本案被告人由可能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降低到最终的10个月。辩护获得成功。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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