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诈骗罪刑事律师张涛:徐某涉嫌诈骗罪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业务过程中认识了客户胡某。2018年7月份开始,为筹措资金用于放贷生利和个人挥霍,其对被害人胡某谎称在本市雨花台区某路某号3幢1单元某室的房子要出售,并带胡某去看房,骗取胡某的信任。以未登记的某地产空白的《委托支付定金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胡某的定金前后共计10万元,骗取被害人胡某房屋“中介费”28580元。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找到被告人徐某让其冒充房主“齐某某”,并伪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在和被害人见面,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胡某(胡某母亲杨某)“房屋解押金”40万元。事后,被告人张某按事先约定支付给徐某1万元。被告人张某因长期病假未获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被某地产除名,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继续以某地产工作人员身份,以办理资金托管为由,利用伪造的《理房通资金托管协议》,取得被害人胡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胡某购房款30万元。
【办案经过】
徐某的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作为徐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提出意见认为:徐某至参与了40万元的诈骗犯罪行为,不应该对全案的诈骗金额828580元负责;徐某系从犯。公诉机关和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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