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判决生效后双方又结婚的执行,返还彩礼适用诉讼时效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颖语

2011年3月,陈某与朱某同时进入某公司上班,后相知相恋,订婚时陈某给付朱某及其父母彩礼金100000元,双方后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摆酒晏请了所有的亲朋好友参加,之后开始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双方因为琐事争吵后,朱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在多次劝回无效的情况下,陈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2013年4月5日,法院判决朱某及其父母返还陈某彩礼75000元。2013年7月16日,在亲朋好友的多次撮合下,陈某与朱某终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陈某申请执行朱某及其父母亲返还彩礼金。

但是,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朱某现为申请执行人陈某的妻子,该案是否予以执行?陈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执行该份彩礼返还判决。而朱某认为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在法院判决时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院判决后不久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蔡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应裁定终结执行。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决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特殊情况除外)。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已经作为一个整体,故应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就本案而言,陈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朱某返还彩礼,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后陈某申请执行朱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应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已不具备。同时,根据社会公序良俗,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也不宜执行彩礼返还。故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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