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0日付某前往某中医院口腔科镶牙,其妻子前往该医院推拿科就医。付某看完牙后至推拿科等待其爱人,期间,付某突感身体不适,该院推拿科对付某实施救助,后救护车将付某就近送至某医院分院救治。
其在该中医院分院的首次就诊病历中记载:患者家属交代,患者在某中医院就医拔牙口于10:50分出现心慌、胸闷、憋气、汗出,未予以特殊处理,症状逐渐加重。于10:58分急呼999,于11:20出现抽搐、大汗,含服硝酸甘油1mg,无缓解,11:25,999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后抢救,付某于12:58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
二、鉴定
诉讼期间,付某家属申请对该医院对患者付某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付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8年10月17日,某鉴定中心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载明:该案送检材料未见门诊病历,门诊病历时还原医院诊疗行为的重要依据,缺少门诊病历不能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价。该案的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最终认定某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付某家属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5519.9元。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院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牙科治疗行为可诱发心脏病。
付某家属提交的视频光盘所示内容,某中医院确违法诊疗规范的行为存在,基于此导致鉴定机构因缺乏门诊病历资料无法进行鉴定医院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认定医院承担对导致付某死亡15%的责任。
四、总结评析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方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事实,还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诊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损害后果与诊疗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进一步明确。而进行鉴定的前提就是鉴定检材必须是真实、完整及双方均认可的。若由于鉴定检材不真实、不完整,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为由退回鉴定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导致鉴定不能的原因由谁造成,而具体认定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患者家属提交了视频资料显示患者死亡后医院医生才补写了付某就诊门诊病历,患者对门诊病历不认可。而鉴定中心又以无门诊病历导致鉴定检材不完整,致使鉴定意见无法做出。法院认为是由于医院的违法诊疗行为导致门诊病历无法作为鉴定检材的,最终导致鉴定不能,故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本案中恰是因医院事后补写病历,导致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门诊病历无法得到双方认可,该原因是因医院的造成的,即便鉴定不能该责任也应有医院承担。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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