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有可能判无罪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欣

  涉黑案件主要是指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

  各地纷纷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在这种大环境下,涉黑案件有可能判无罪吗?其实,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罪还是无罪,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并不是一旦涉黑就完全没有无罪的可能。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的规定,如果具有以下情形,则可能被判无罪。

  一、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涉黑案件的定罪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符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在认定所谓的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严格把握这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是否符合上述四个特征,需要依据涉案证据材料,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政策规定,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工作量大,难度也大,但这项工作是必须要做的。

  如果经过分析判断,不完全具备这四个特征,自然就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也就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可能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实施包庇、纵容的行为

  当从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点上无法突破时,只有从是否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是否实施了包庇、纵容行为这一方面入手。

  涉黑案件除了涉黑罪名以外,还会同时指控多起具体案件,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每一起案件都是多人共同参与。因此,对于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来说,要看被指控参加了其中的几起具体案件。再从证据上分析,被指控人员是否确实参加了具体案件。如果经过分析认为,被指控人员未参加具体案件,则自然不构成犯罪。

  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从是否有参与行为、实施行为方面分析以外,还可以从主观认识方面分析。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涉案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则自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少量参与,情节轻微的

  我国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对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可以作无罪处理。

  相关文件规定:“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如果涉案人员符合上述条件,自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

  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犯罪而言,同样可能存在着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也可能存在着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都可以争取作无罪处理。

  以上是对涉黑案件定罪的简单分析,实际案件情况可能会非常复杂,但只要有一线希望,都值得去努力争取。但涉黑是伤人伤己的事,所以不要做涉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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