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一天班就有一天的钱,单位安排放假、不上班就没有钱,这已经是大众的普遍认知了。但是,这种认知却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案情概述
2012年X月X日,高某进入某矿业公司工作,日常工作内容是在矿井内采煤,月薪6000元。
由于发生了一次安全事故,某矿业公司接到了上级的整顿通知,要求停产整顿。于是,某矿业公司安排所有开采工人停工,高某从2016年X月X日开始放起长假。
放假期间,某矿业公司未向高某支付任何工资。近一年没有收入的状态,使得高某的家庭难以为继。因此,高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生活费,但公司以高某未提供劳动为由,拒不支付任何报酬。
于是,高某与2017年X月X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支持了某的请求,某矿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安排劳动者在家待岗,是否应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原告某矿业公司根据上级整顿通知的要求停产整顿,安排被告高某放假休息,致使被告高某无法正常劳动获得正常的工资报酬,其责任不在劳动者。被告高某要求原告某矿业公司给付放假期间工资的请求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向高某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
律师评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没有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种观点看似合理,其实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我国劳动相关的法律体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多少有点倾斜性。除本案中法院引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外,各地也都出台了文件,对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作出了相应规定。
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就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也就是说,如果停工的原因不在劳动者身上,即使劳动者放假在家、未提供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得按期支付基本的生活费。
因此,当劳动者遇到类似于本案的情况时,别忘了自己还有这样的权利可以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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