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如何通过重整计划
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其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若协商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最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5.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临时性机构。
1.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2.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
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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