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什么
以下便是担保物权终止的几种情况:作为其主要保护对象的主债权不再存在;担保物权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得以落实;债权人通过明确表达的方式放弃了对担保物权的主张;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终止的情况。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况都无法使担保物权消失。
担保物权作为从属权利,其存续与否完全取决于主债权的命运,当主债权消亡时,担保物权也将随之消失。
二、担保物权人指的是谁
信托物权人乃是享受信托物权之权利主体,即债权人的身份。信托物权,作为与用益物权相对而立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形式,特指为保障债权的最终实现而设立、以直接获取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核心内容的权利。由于信托物权的设立初衷在于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故此,信托物权本身对于权利人而言并无实质性的经济价值。唯有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之时,权利人得以行使其信托物权,使该项权利归于消灭,进而成为信托物的所有权人,方能真正享受到信托物所带来的价值收益。欲成为信托物权人,须向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资金援助,同时债务人亦需提供具备一定价值的信托物作为担保。若能满足以上两个基本条件,便可成功跻身信托物权人行列。依据民法学理,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因此,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通过行使其信托物权来实现债务的清偿。例如,在持有抵押物的情况下,即使物的所有者陷入破产境地,债权人仍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无需通过和解或破产分配等方式行使自身的债权权益。
三、担保物权有什么实现顺序
担保物权的落实方式是这样滴:要是同一款货品上有抵押权、质押权甚至还挂着个留置权的话呢,那就得按照下面这个次序来办事儿啦!首先,咱们要让那个把货品给留住不放的人拿走属于他的那部分钱;接下来呢,就是那个有抵押权的哥们儿来收钱了;最后,才轮到那个有质押权的兄弟来收钱。
不过啊,要是那个抵押权没办过抵押登记手续的话,那么这时候,那个有质押权的兄弟可就要比那个有抵押权的哥们儿更早拿到钱咯!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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