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28日生一女儿,取名贾某甲,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生性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务琐事与原告吵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孩子出生后,被告及其家人逼迫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管不问,不履行丈夫责任。由于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想争取孩子抚养权,财产如何分割,别墅一套?
【张涛律师评析】
夫妻出现矛盾,很可能会选择分居。在分居期间,双方是各自生活的,但这段期间也会有财产的收入等等。那么对于夫妻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日后要是离婚的话,这部分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分居期间取得财产应视作是其个人财产,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在决定分居的时候,最好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协商约定。否则的话,产生纠纷肯定就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杭州张涛律师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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