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属于物权法学上的一个理论原则,指的是作为物权变动基础之一的物权行为与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以有效的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不当然因此导致物权行为的不成立或者不生效,物权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样不影响原因行为的效力。
物权变动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分。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事实行为、继承和受遗赠、法院和仲裁机构关于物权变动的判决和裁决等非基于意思表示一致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是以物权变动存在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为前提,显然,它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而言的一项理论原则。债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关于买卖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物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除债权合意之外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有关物权合意的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物权,只需达成有关买卖标的物的债权债务的协议,然后再依物权法的规定动产采用交付的公示方式,不动产采用登记的方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故,由此可知:其一,我国的物权变动并不存在所谓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合意或者说物权行为;其二,我国法律目前尚不承认物权变动无因性原则(尽管学界很大一部分学者赞同此项原则),物权变动应当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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