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单方面法律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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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本报讯(记者 薛尧)昨日上午,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领导接听市长专线,介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政策解读。据了解,《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共六章五十一条。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高级工程师张梅红介绍,《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业主、使用人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定,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求业主单位、使用单位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顺畅,定期组织演练。要求物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且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这七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规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及时修复外墙外保温系统,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依规建立消防组织的,违规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消防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防部门将联合各相关部门聚焦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积极开展综合治理。
作者:薛尧
来源: 厦门日报
常见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疫情防控越到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近日,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方也媛整理出防疫法律法规十问十答,提醒大家疫情期间依法办事。
1.在封控或者管控小区居住的居民,拒不配合执行封控或者管控管理要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居民,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居民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者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居民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也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或者限制其自由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没有造成轻伤或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殴打行为导致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6.居民在疫情防控静态管理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严重违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居民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如果该居民明知自己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却隐瞒病情参加聚集活动,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居民不佩戴口罩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9.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该居民是国家工作人员,并负有直接责任,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如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以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如果编造和散布的同时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0.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者哄抬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牟取暴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责令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 长春晚报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一
意思表示的含义及形式(大声说出你的想法)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在新冠肺炎期间,甲药店向乙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特向贵公司再行订购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2万只,接洽为盼”,乙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回复邮件“当前市场批发价为2元/只,货源紧张,如同意即刻发货”。甲药店回复邮件“同意”并按照惯例支付了部分货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甲药店首先作出购买货物的意思表示,明确货物数量,乙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作出同意出售的意思表示并给出价格,甲药店再次作出意思表示,乙同意以卖方确定价格购买。双方关于购买口罩的意思表示就是通过邮件来表达的,双方关于货物的价格及数量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南京润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瑞升贸易有限公 司合同纠纷案,详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2
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能够给当事人以充分考虑的时间,使民事法律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遇见纠纷,书面意思本身就可成为主张权利的证据,故书面形式对预防和处理争议大有裨益。在日常生活中,在实施标的数额较 大、履行期限和内容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房、购车、借款等时,我们应当优先采用书面形式。
3
意思表示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所以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想要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要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和情况,选择意思表达的形式,确保准确地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当然,意思表达的真实也至关重要,如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 况,如受欺诈、受胁迫等,一定要在知晓真相或危险解除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到达就生效还是了解才生效?)
法言俗语
前面我们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依赖于行为人单方、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直接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意思表示因内在效果意思和外在表达行为而成立。根据意思表示的外部表达对象,可以将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设立遗嘱、抛弃财产等,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知悉了解即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合伙、撤销、解除等,意思表示需要到达相对人,为相对人所了解。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的外在表达行为有时候能够直接到达相对人,这种情况下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 例如,通过语言方式当面表达购买意思,该意思即刻到达相对方,意思表示一同成立生效。但依据表达的路径不同,在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入对方了解的范围内需要一定的时间,于是出现了意思表示的成立和生效不同步的情形。
如果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分为发出、到达和知晓三个阶段。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时意思表示生效,即采用了解主义。为了使意思表示生效,行为人应当准确及时地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令相对人知晓。例如,小张通过当面交谈、电话通知、语音视频 方式向小王表达购买水果的意思表示,小张发出意思表示的同时,小王就知晓意思表示内容,小张的意思表示即成立生效。如果行为人以非对话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如以电子邮件、书信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则意思表示到达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随着科技和网络日渐发达,数据电文形式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因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被广泛应用。 如果是采用非对话形式的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数据电文系统是相对 人事先指定的,只要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系统如邮箱等就生效。如果没有指定的特别接收系统,则更多根据相对人控制领域和知晓期待可能性来确定到达时间和生效时间。当然,《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行为人对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要充分尊重其自主意思, 以当事人约定为准。例如,甲外贸出口公司和德国乙公司长期合作,双方互相留有指定的邮箱,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的邮箱,意思表示就成立生效。
如果是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公告方式是指通过在报纸、广告栏、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介发布意思表示。典型的如拍卖公告、悬赏广告、招标公告、招领公告等,这些公告没有明确的相对人, 只要公告发布,就视为已经进入公众的支配范围,不特定人可以通过公告知晓,公告一经发布就生效。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以案释法
老李自觉年事已高,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所有的公司、房产等在妻子和子女间进行分配。为避免纠纷,同时将该遗嘱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老李订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老李作出即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老李将遗嘱公证后,产生公证遗嘱的效力。
出口贸易受到疫情影响,甲皮具有限公司为提升公司业绩,将重心从出口转到内销,在各大广场摆摊进行销售,同时在微店公布产品图片、 价格、材质、尺寸等信息,供朋友圈的朋友进行挑选。经过宣传推广,销售额迅猛增长。
甲皮具有限公司摆摊进行销售,购买人以口头的方式表达购买愿望,甲皮具有限公司同意即成交,合同法上称之为要约和承诺。购买的意思表示经购买人口头表达即生效。而在微店上的销售,朋友圈通过微店下单付款,甲皮具有限公司的商品面向不特定的人群,但非常具体,表明了一经购买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所以其微店宣传其实是一种公告形式的意思表示,发布时意思表示生效。购买方通过下单支付的行动表达了自己购买的意思表示, 双方交易完成。 (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案,详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 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2
三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解释(作出能有条件反悔,表示不清可多维度解释)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案例二
法官说法
1
当前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意思表示通过互联网进行,意思表示发出的同时就到达了相对方。所以,在作出重大意思表示前一定要深思熟虑,避免因意思表示无法撤回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意思表示无法撤回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撤销的情形,以最大限度尊重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例如,设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成立,无法撤回,但由于遗嘱需要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所以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撤销、变更自己遗嘱的意思表示来改变前面遗嘱的意思表示。在合同中,也 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撤销,即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因为撤销要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又或者受要约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能撤销要约。
2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一些制式合同,如购买车辆、购买保险、租赁房屋等,均是在已经制作好的文本上签署名字表示同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法律会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能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法律会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进行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权益。此外,意思表示的解释还要兼顾意思表示整体的统一性。 例如,在合同中,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不一致时,手写条款优先;价格条款中,大写数字和小写数字不一致时,大写数字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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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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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法律行为有哪些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我的生活我做主)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依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期许的法律效果一定会实现,更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为所欲为。民法赋予行为人自我治理的自由并不等同于可以脱离法律的约束, 正所谓没有完全的自由,要想产生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所以,我们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活动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行为的基本要求,注意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框架内,只有这样才能产生想要的法律后果。
3
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平等交易的活动,如订立买卖合同等,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平等个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产生的效果是一致的。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 除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日常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一旦发生纠纷甚至发展到诉讼或者仲裁的地步,也能够有充 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口说无凭。如果是口头形式,也要注意留存相应的证人证言和录音通话证据,权利义务明确后,纠纷也会相应减少。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谋而合”与“一拍即合”)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2
3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求的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实质性事项的一致,如果非实质性事项不一致,民事法律行为依旧成立。根据《民法典》 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一个合同中,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以外的非实质性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不影响合同成立。在合伙关系中,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等实质事项上达成一致即可。如果在其余事项上意见不一致,也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成立。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保护我的行为?)
法言俗语
《民法典》条文
以案释法
法官说法
1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开始对行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我们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件,则给予其肯定性的评价,产生行为人约定和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含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果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不一定说明该法律行为无效。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想要自己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预想的后果,就必须注意让自己的行为符合生效的条件。
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要注意区分合同的生效和不动产物权的生效。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物权变动登记,这时合同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变动未生效,即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很容易产生纠纷。因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以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 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在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合同时,一 定要将登记手续等进行完毕,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权利产生争议。
3
意思表示的生效仅仅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一个事实状态,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才是法律真正保护和承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开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即朝着该目的发展,非经法律允许或者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 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等。所以一旦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尽最大努力实现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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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以案说“典”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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