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金赔偿标准,辞退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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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补偿金赔偿标准,辞退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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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经济补偿金=0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6.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7.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二、经济补偿金=N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3)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三、经济补偿金=N+1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计算年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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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人员流动是常事,有些时候因为一些原因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大多数HR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都不清楚公司应该支付多少经济赔偿金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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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退补偿金什么时候发放给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某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或赔偿。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下列10种情形中,即便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1种情形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 试用期期间的规定要合法。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发》第十七条。

2. 确定实际试用期间。试用期间可以约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最长期间。实际的试用期间应当以约定期间为准;若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 确认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第2种情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规、合理,而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 劳动者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第3种情形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4种情形

劳动者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势必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如果劳动者因为兼职工作的原因,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5种情形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劳动者利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而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6种情形

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7种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第8种情形

劳动者因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9种情形

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10种情形

劳动者从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如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考虑到近年来许多地方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的短期就业岗位,同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属性,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这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上述10种情形,即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无须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特殊情形,供朋友们参考学习讨论。

作者:李玉林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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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补偿金计算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汇总如下表:

《员工离职补偿汇总计算表》

模式

提出方

经济补偿

适用范围

协商解除

企业

N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

即时通知解除

企业

0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预告通知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

N+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裁员解除

企业

N+1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员。

主动辞职

员工

0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正式员工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即可。

随时通知解除

员工

N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期满

企业

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员工

0

合同到期员工不愿意续订的。

企业破产

企业

N

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退休或死亡

企业

0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补充备注】

经济补偿金中的N代表了什么?

N、N+1、2N都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些叫法。

以N为例,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是工作年限,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

N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就是N。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4种——

▶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辞职

▶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

▶经济性裁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情形,主要有2种——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用人单位主体灭失(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N+1指的是什么?

只有出现这3种情形——

▶医疗期满、

▶工作不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

这里的1,其实就是代通知金。

2N指的是什么?

2N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有以下选择——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2N。

在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实践中难以恢复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顶,即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而对于因医疗期满、裁员、发生重大客观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受上述12个月的限制;工资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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