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三阶层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振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三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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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占罪的定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


• 主体: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将他人财物永久地非法占为己有。


• 客体: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犯罪构成与司法认定


• 代为保管物的侵占:行为人基于合法原因持有他人财物,如寄存、租赁、委托等,但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例如,某人受朋友委托保管财物,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就构成侵占罪。


• 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忘物或发掘他人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出。需要注意的是,拾得遗忘物或发掘埋藏物本身必须合法,如盗掘他人坟墓中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权利人要求占有人归还财物时,占有人明确表示拒绝或通过行为表示拒绝,如转移、隐匿财物等。如果行为人在权利人要求后归还财物,则不构成侵占罪。


社会热点案例分析


•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这属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不同,因为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 案例二:某人拾得他人遗忘的贵重物品,拒不归还。这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遗忘物且拒不交出。


刑法条款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当前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存在立法层级冲突

立案标准:3万元(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定罪标准:6万元(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已有某些法院在最高法院未修改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涉案金额在6万元以下的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

一、立案标准的变化与法律依据1. 2022年修订后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生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从6万元下调至3万元,即: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与2016年司法解释的冲突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即贪污罪标准3万元的二倍)。但2022年的新立案标准为3万元,导致以下冲突:

3万至6万元之间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据《规定(二)》可立案追诉,但法院可能依据2016年司法解释认为不构成犯罪。3. 法律适用原则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的区分:立案标准是启动侦查的门槛,而定罪标准需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判断。实务操作:对于3万至6万元的案件,公安机关可立案,但最终是否定罪需结合司法解释和个案证据。二、法律依据的层级关系1. 《刑法》第271条

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但未明确具体数额。

2. 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的效力2016年司法解释:明确“数额较大”为6万元,属于定罪量刑标准。2022年《规定(二)》:属于立案追诉标准,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两文件冲突时,法院优先适用司法解释。3. 最新调整的背景

2022年修订旨在落实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原则,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统一为3万元。

三、实务影响与应对建议1. 企业风险防控加强内部审计,重点关注3万元以上的资金异常流动。完善岗位分权制度,避免单一人员控制关键财物。2. 法律工作者的应对策略辩护要点:对3万至6万元的案件,主张适用2016年司法解释的“数额较大”标准(6万元)。控告策略:提交证据链证明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要件,并强调案件的社会危害性。3. 司法实践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来可能将“数额较大”调整为3万元,与立案标准一致。

关于作者

杨有有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辩护方向法律硕士。
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代表性案例经验:

北大牟某虐待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案某高校校长涉黑案某法院院长贪污案某国企虚假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

杨律师曾于公检法系统实习工作,对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具有全链条把控能力,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判断要点:犯罪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单位人员身份和经手财物的职权。


一、法律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需穿透三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单位属性

单位属性是指涉案主体所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律性质。这是判断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基础前提,直接影响行为人能否被认定为适格主体。

典型案例:王五水果店员工侵占案

个体工商户王五雇佣店员赵六负责收银,赵六利用每日结算之便截留营业款8万余元。法院认定赵六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理由在于:第一,王五的水果店已办理工商登记;第二,赵六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个体工商户雇员主体资格。

第二层:职务内容

职务内容是指行为人基于其在单位中担任的职位或岗位,依法或依单位授权所获得的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这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之一,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

典型案例:物流公司临时工侵占案

顺达物流双十一期间临时雇佣李七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扫码入库工作。李七勾结外部人员伪造出库单,侵占价值8万元货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临时工是否属于单位人员?

法院认定, 李七接受公司岗前培训,也佩戴公司工牌并纳入考勤系统且实际履行管理职责超过30日,应当认定为单位人员,李七最终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层:行为关联性

行为关联性是指职务侵占行为与行为人职务职权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侵占行为。这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普通盗窃罪、侵占罪的关键要件。实践中常见的为没有职务身份人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典型案例:民办医院院长亲属侵占案

博爱医院院长张三指使其妻李四(无正式职务)修改财务系统,虚增采购支出侵占公款2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虽无劳动合同,但长期参与医院经营管理且其实际控制财务U盾超过6个月;李四构成实质职务身份,最终与张三按共同犯罪论处,李四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新型主体认定的司法现状

案例1:网红主播团队侵占案

案情:头部主播张大宝(艺名)与MCN机构签订《独家经纪协议》,其助理王小二利用掌握直播间提现密码的便利,分127次将打赏收益转入个人账户,累计侵占298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1.网络主播是否属于企业人员?

2.打赏收益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网络主播是否属于企业人员

首先,机构为张大宝配备了10人的运营团队;其次,王小二属于10人运营团队的一员,且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最后,主播团队纳入公司钉钉组织架构,接受公司管理。因此属于企业人员。

2.关于打赏收益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法院认为属于,理由在于:打赏款先进入机构账户再分成,且《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因而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判决结果:

王小二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例2:宗教场所管理人员侵占案

案情:开元寺管委会会计郑某,伪造功德箱清点记录,三年间侵占香火钱共计84万元。辩护人认为,宗教活动场所不属于刑法中的单位,郑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认为:

1.寺院是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依法属于本罪中的单位。

2.郑某所在的管委会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郑某具有排他性财物管理权,具备职务侵占的身份。

判决要旨: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具有组织性、稳定性特征,其管理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作者:杨有有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辩护方向法律硕士。杨有有律师具备完整的公检法实习工作经历,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参加律师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劳动争议等案件,参与办理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案、某高校校长涉黑案、某法院院长贪污案、某国企虚假诉讼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特殊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员工身份:需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的工作关系。不包括外部人员:如果行为人是外部人员(如供应商、客户等),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其他犯罪。二、客观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便利的界定:指行为人因其职务职责或岗位权限能够直接接触、管理或支配单位财物。如会计直接负责财务资金管理,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保管等。非法占有行为:以隐匿、虚报、侵吞、挪用等方式,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转移至他人名下。例如: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擅自出售公司财产并侵吞款项等。三、主观条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不是过失或因管理疏漏导致。如果行为人只是因工作疏忽造成财物丢失或损失,不构成犯罪。动机或目的不影响定罪:即使行为人侵占财物是为了偿还债务或解决生活困难,只要非法占有的事实成立,仍构成职务侵占罪。四、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一般为6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额巨大”: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数额标准。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还是比较常见的罪名,也是比较高法的罪名,很多犯罪嫌疑人存有较大的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做的很缜密,公司(单位)不会知情,自己就没有什么风险,实际是,在财务审计中,很容易发现这些问题。尽量还是不要有这样的歪心思,赚自己该赚的钱,提高自己,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让自己承担不可承受之后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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