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努某某为某大学一名学生,2019年2月22日晚趁受害人喝醉酒之时,强行将其带到了一间出租屋内,想要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努某某在抚摸亲吻受害者时遭到强烈反抗。受害人称自己会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了强奸行为。
事后努某某主动投案后陈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考虑其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于是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关于努某某的朋友圈以及关于努某某的个人品质的评价在网上大肆传播开来。
律师分析
本起事件牵涉的法律概念有自首、犯罪中止、隐私权、名誉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起案件中,努某某在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陈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对努某某的刑事处罚。
二、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一)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2、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本起案件中,若努某某强行将受害者带到屋内并进行抚摸亲吻,已经给受害者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但因努某某害怕受害者报警而中止强奸行为且放受害者离开,努某某的中止强奸行为说明其有效停止强奸犯罪行为且避免了危害结果的产生,放受害者离开说明其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因此,努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民法总则》将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但并未对隐私权的范围、定义以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表述。《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做了详细介绍,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明确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起事件中,在努某某被法院予以刑事处罚,被学校予以处分之后,有关努某某的朋友圈被“知情人”在网上大肆传播。从现有资料可以了解到网上大肆曝光的是努某某的微信朋友圈,该朋友圈仅针对努某某微信好友范围内进行发表观看,“知情人”将其挂在网上宣扬以此获取关注流量,违反了努某某不愿将其向大众展现的个人意志,可以判断“知情人”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努某某的隐私权。
四、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本起事件中,有人在网上说自己也曾被努某某以同样方式侵犯过,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种行为有侮辱诽谤的嫌疑,可能对努某某构成名誉权侵害。
律师建议
《刑法》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为主旨,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犯罪如同巨大的犯错,在予以犯罪嫌疑人惩罚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我们在评析这类事件时要注意尺度,把握分寸,不说没有根据的话,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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