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说她在上班路上好心让同事搭车,结果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事受伤了,李女士给同事垫付了医药费之后,同事又向她索要赔偿。李女士联系到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她需要赔偿吗?
栏目特邀嘉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针对李女士的问题,她在没有收取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搭载同事,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冒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李女士虽然未收取任何报酬,但仍应尽到注意义务,保护搭乘人的安全,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
所以李女士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赔偿。
延伸阅读
(一)善意同乘的概念及认定 善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
1、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
2、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
3、顺路搭车;
4、无偿搭乘;
5、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许。
善意同乘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困难,只要具备善意同乘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善意同乘。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善意同乘的认定也有一定难度。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下面两种无偿情形不属于善意同乘:一是无偿乘坐正在从事营运的车辆;二是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
3、专程运送问题。善意同乘一般是顺路搭乘,机动车的车主、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应乘坐人的要求无偿专程运送的,行驶的目的只有一个,机动车是为了乘坐人的目的而运行,不构成好意同乘。
(二)善意同乘的定性善意同乘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情谊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何为情谊行为,梅迪库斯认为情谊行为是一种“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他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台湾学者把它译为“好意施惠关系”或者“施惠关系”。因为语言和理解角度的差异,所以其翻译过来的中文不尽相同。但其本质特征是相同的:第一、情谊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含有情谊性质的行为;第二、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并无希望该行为发生法律上的后果并受其法律上拘束的意思。
(三)好意同乘损害赔偿善意同乘不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善意同乘造成损害搭乘人不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善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搭乘车辆单独引发的事故,有的是搭乘车辆与其他车辆共同引发的,等等。因此,搭乘人在一个事故中可能向多个主体主张赔偿,本文仅讨论搭乘人向搭乘车辆的保有人、驾驶人主张赔偿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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