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哪些
能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产生错误理解。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资金的困境,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有价值的资产。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乘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二、民法典中合同撤销权的如何行使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行使主体。通常由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合同当事人行使。例如,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的受骗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行使方式。当事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撤销权,不能自行撤销合同。这是为了确保撤销权的行使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避免随意撤销合同影响交易秩序。
(三)行使期限。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之,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三、强执期间转移的现金和股票可以打撤销权
关于财产转移撤销权的行使规定:首先,此实体权利必须针对债务人在行为中伤害了债权人利益的事项;其次,这种权益的执行必须涉及到特定的财产行为;再次,这些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造成损害;最后,当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置其财产时,只有在债务人和受益人同时都存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动用这种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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