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涉嫌嫖娼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凯安

嫖娼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涉嫌嫖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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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什么意思啊

卖淫、嫖娼行为也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卖淫、嫖娼行为的既遂,是指卖淫、嫖娼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行为人得逞)。反映到法律评价上,卖淫、嫖娼既遂行为已经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卖淫、嫖娼行为的未遂,是指卖淫、嫖娼者已经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意思一致,开始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人发现、被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的生理原因等,而未得逞的情形。可见,区别卖淫、嫖娼行为的既遂与未遂,需要确定两个基本情节:一是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二是行为人得逞。


(一)卖淫、嫖娼行为的实施

借鉴一般商品交易的情形,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基本过程包括:卖淫、嫖娼者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意思一致,卖淫、嫖娼者之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嫖娼者以向卖淫者给付钱财等作为对价。因此,卖淫、嫖娼行为实施的起点应当是卖淫、嫖娼者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意思一致的时刻,即卖淫、嫖娼者都产生了卖淫、嫖娼意图且都确定对方为自己的卖淫或嫖娼对象。表明达成卖淫、嫖娼意思一致的客观情节通常包括:嫖娼者向卖淫者实际给付钱财(关于交易钱财的商谈过程,则既可能在实施卖淫、嫖娼之前,也可能在实施之后,不能作为界定卖淫、嫖娼行为实施的标准),或者卖淫、嫖娼者开始前往二人实施性行为的场所,或者卖淫、嫖娼者开始为实施性行为作准备(如嫖娼者为已经形成合意的某个特定嫖娼对象的某次嫖娼活动购买避孕套,卖淫者为即将实施的卖淫活动铺床、脱衣等),或者卖淫、嫖娼者着手实施性行为,等等。以上这些情节作为达成卖淫、嫖娼意思一致的标志,任有其中哪个情节先发生,都可以作为卖淫、嫖娼行为实施的起点。


(二)行为人得逞

判断违法行为既遂还是未遂,关键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得逞。卖淫、嫖娼行为人得逞,即卖淫、嫖娼者的直接故意内容完全得以实现。其中,卖淫者的直接故意内容是通过向嫖娼者提供“性服务”赚取一定的钱财;嫖娼者的直接故意内容是通过给付一定钱财的方式与卖淫者发生性行为,满足其性欲。分析二者的直接故意内容,卖淫、嫖娼行为得逞的实质性要件是卖淫、嫖娼者之间发生了不正当性行为和嫖娼者向卖淫者给付钱财等作为对价,这是卖淫、嫖娼严格意义上的“得逞”。但是,卖淫、嫖娼者之间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是主行为,是卖淫、嫖娼者直接故意的核心内容,是卖淫、嫖娼者主观目的得以实现的直接联结点。因此,以卖淫者与嫖娼者是否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为卖淫、嫖娼行为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更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特征,并切合公安行政执法实践。

是否给付钱财,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既遂的必备要件。如果卖淫者与嫖娼者已经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意思一致,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或收受钱财,但由于行为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卖淫、嫖娼未遂定性。如:某晚,一男子路遇一陌生女子,二人以150元人民币为条件谈妥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二人同行前往女子出租屋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二人的行为即卖淫、嫖娼未遂。相反,如果卖淫者与嫖娼者已经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意思一致,并已经发生性行为,但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尚未给付钱财的,以卖淫、嫖娼行为既遂论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卖淫、嫖娼未遂行为应当比照卖淫、嫖娼既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嫖娼是什么意思?嫖娼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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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罗

编辑|翩然

《三字经》有云:“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便开始了有各种欲望。

有的欲望使人变美好,有的欲望却使人堕落。人可以控制欲望,但也可能被欲望所控制。

当一个人染上恶习又难改的时候,说明他已经被欲望控制了。

这时如果有别人在旁规劝一下,也许能帮助他从被欲望控制的旋涡中走出来。

但中国有一句古话:“宁劝赌,莫劝嫖”,意思是宁愿劝别人不要去赌博也不要去劝别人不要嫖娼。

那么这两者同是恶习,为什么古人建议“劝赌不劝嫖”呢?

(赌徒)

可以“劝赌”

在我们的人生有很多时候需要对抗人性,比如好吃懒做、玩乐等天性,才能很好地生活下去的。

如果偶尔服从人性,在闲暇之余适当放松,也无可厚非。

但当一个人的控制力比较差,被人性牵着鼻子走,就不是件好事了。

众所周知,赌博是最令人深恶痛绝的恶习,只要谁家里出现一个赌徒,那么这个家基本就处在了被毁灭的边缘。

(赌馆)

这是因为,人的贪念是最难控制的。

当一个人坐到赌桌前时,往往就会出现这两颗心:贪心与不甘心。

赌博可以让一个人不通过辛苦劳作就能拥有财富,这是贪心;

当赌徒投进了金钱却没有获取更多财富,反而亏本时,他会用更大的赌注去“回本”,这是不甘心。

可惜,能从赌博中获得大量财富的人,少之又少。

(赌博)

真正获得钱财的,是赌场背后的“庄家”。

他们就是利用了赌徒的人性弱点,先让赌徒赢一些小钱,勾起了赌徒的贪心与不甘心后,便开始设圈套套钱财。

此时赌徒往往已经输红了眼,执迷不悟地认为只要后面运气好,就能连本带利赢回来。因此赌注越下越大。

当自己手里已经没有东西可输时,赌徒便有可能走上借、偷、抢的道路,用自己的家庭为他的贪欲陪葬。

事实胜于雄辩,没有几个赌徒最后能笑着走出赌场。

自古至今这些赌徒的结果基本都是:轻则身无分文,重则破产、还有一辈子都无法偿还的债务。

(赌徒)

贪欲是一个黑洞,就算家财万贯,只要有家庭成员沾上赌博,也有可能一夜之间便赤贫。

没有哪个人愿意自己的人生,因为家里出了一个赌徒而被毁。

所以,如果有谁能够让一个赌徒幡然悔悟、金盆洗手,那整个家庭包括赌徒自己都会对他感激涕零。

而赌博影响到的不单是整个家庭甚至还是整个社会的生活。

在明初,朱元璋对赌博深恶痛绝,对赌博者施以严刑。因此,家家劝赌,社会得以稳定发展。

就算没有将赌徒规劝成功,也不会被谁怨恨。

因此,劝人戒赌是一件可以做,也值得去做的事。

(赌博)

不可“劝嫖”

那“嫖”为什么不能劝呢?

一个人去赌博时,周围的人都是看得到的,属于“明面上”的事,可以直接说出来。

而“嫖”却是见不得光的事,往往都是偷摸着进行,属于“暗地里”的事,实在不好言明。

(舞女)

性产业的出现,源于人的性欲与道德败坏。

“七情六欲”是人之常情,但总有人将“常情”变成“滥情”,要出去找各种性工作者才能满足。

这个“嫖”的恶习,往往会对夫妻感情造成很大影响,除非妻子不知道丈夫在外面有“嫖”的行为。

俗话说“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如果夫妻不和,家庭也难以兴旺起来。

但性欲不同于贪欲,相比之下“嫖”是一个人的隐私,涉及到人的自尊、面子,是不能像劝赌那样直接拿上台面说的。

如果对方是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人,“嫖”就更加是一件隐讳的事。

这就最好不要在他或者他家人面前提到。

(青楼)

相传唐伯虎因考场舞弊事件影响了仕途后,变得非常消沉。很快他便过上了声色犬马的生活,经常到青楼找娼妓。

好友文徵明实在看不下去了,就直言相劝,让他不要再去这种场所。

没有想到,唐伯虎气愤地扬言要和他断交。

这也就印证了古人说的“莫劝嫖”。

“嫖”是一个人道德败坏的体现,一样对社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比如如果嫖娼成为社会风气,那大部分家庭都会处在不和中。

夫妻不和的家庭,其子女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甚至会报复社会。这无疑给社会制造了很多不安定因素。

(家庭不和)

官员都“包二奶”“包三奶”,沉浸在酒色中,那他在工作上必然会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

他做出来的各种决策,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肯定存在不公平,这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

人们之所以把“吃喝嫖赌”列为四大毒害,就是因为这些毒害都会影响社会发展,从而影响一个家庭的幸福。

从古至今,“吃喝嫖赌”都不为社会所容纳。

所以说,古人说的“宁劝赌,莫劝嫖”并不是说允许嫖娼,而是建议不要用直言相劝的方法。

我们千万不要从字面上,将“嫖娼”的行为理解成可以被容许的,不要给自己找理由。

(青楼)

结语

赌博和嫖娼都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配合国家的“禁毒扫黄”工作。

如果身边有谁要去赌博或者嫖娼,我们都要采取不同的办法对其进行干预。

对于身边赌博的人我们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劝诫,告诉他其中的危害。

而对于身边“嫖”的人来说,我们则可以改变劝阻的方式,采取旁敲侧击、举报性场所等办法。

网上嫖娼是什么意思

先提一个问题,很多事是能说不能做,很多事是能做不能说。你知道是哪些事吗?

嫖娼,大抵就属于能做不能说的。如果一个人嫖了娼不对你说或者对你讳莫如深,你们俩的关系肯定不够铁。

男人最喜欢的就是分享这类故事,不和你分享说明没把你当好哥们。现在提倡男女平等,估计女人也喜欢和闺蜜分享她的愉快经历。当然,不花钱的不能算“嫖”,就像孔乙己说的,窃怎么能算偷呢?最多只能算约炮而已。

前两天,明星李某峰嫖娼事件登上热搜,今天不蹭这个热度,咱们来说说嫖娼的历史背景和危害性。

娼妓的起源

据说中国最早的妓女是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的洪崖妓。到了夏朝,残暴淫乱的夏桀被后世文人定的一大罪状就是他这家伙蓄有女乐多达万人。历史上记载的“夏桀蓄女乐、倡优”、“好方鬼神,事淫乱”、“巫风”、“淫风”、“乱风”都说明当时有妓女的存在。只不过当时的妓女不像现在的妓女,而是女战俘、女奴隶、女性奴。她们没有自由,用身体满足战胜者的性要求。

坊间比较流行的说法认为中国的妓女起源于殷商的女巫,并把那个时代称为“巫娼时代”。从殷墟出土的文物可看出,在那个时代比较流行占卜。出门狩猎要占卜,对外征战要占卜,哪怕第二天想去春游,也要找巫师打一卦。巫师可以预言未来,可以答疑解惑,可以舒缓紧张情绪,这大概就是最早的宗教雏形。

占卜是要给钱的,这个巫师如果是个女人,给了贝壳这种钱币,她又顺便提供了占卜之外的服务,这种有偿性服务,那是叫她巫师呢还是叫啥?

与中国类似,外国的史学界也盛行妓女起源于宗教的说法。据说,世界上最早的妓女出现在距今5000年前的巴比伦王朝,灿烂的巴比伦文明,不仅有传说中美丽的空中花园,也有令文明灭亡的性病——梅毒,而梅毒的主要传播者就是妓女。

中学历史课本上说,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在汉谟拉比(公元前1750年)当政时,神殿里就有居于“神”与“祈祷者”之间的一群女人,这些女人被称为圣职妓女。她们出卖身体给祈祷者欢愉,收取钱财供奉于神殿,等于是在给神挣钱,神殿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这群神圣的妓女的收入。

后世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这样描述巴比伦神殿中的妓女:“每一个当地的妇女在一生中有一次必须去神殿里,坐在那里,将她的身体交给一个陌生的男人……直到有一个男人将银币投在她的裙上,将她带出与他同卧,否则她不准回家。”

娼妓的发展

历史上有两位大人物为娼妓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一位是东周管仲,另一位是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

中国最早官方形式明确嫖娼产业化合法化的是在周襄王时代,地点在公元前640年左右的齐国,设计师是管仲。国外最早的是古雅典的官方妓院,大概在公元前594年后,比中国晚50年左右。由政治改革家梭伦开设。

管仲被公子小白聘请当了相国,如何让齐国快速强大起来是其首要考虑的问题。当时的齐国要当超级大国、东周警察,齐桓公要称霸,没钱一切都别想。

管仲创造性地发明了盐、青铜采矿铸造以及妓女国有化政策。头两项很好理解,而后一项其实是既快速又低成本,立竿见影的产业。

管仲设立国家妓院除了敛钱的因素,还能满足青壮年男子的需求,保护良家妇女不受骚扰。因为当时的贵族、士大夫以及富豪阶层蓄养大量美女,造成了齐国社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甚至出现了年满70岁的光棍,埋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除此之外,还具备招商和吸纳人才的功能,还能促进娱乐业、旅游业、餐饮业、零售业、交通业等其他产业的发展。

《东周策》记载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按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则一闾为二十五家。共有一万七千五百家领了官方牌照的妓院。这么多妓女都是从哪里来的?其实大多是从战争中抢掠而来的女奴隶及战俘家属。

有了妓女,自然就有了嫖客,而且这嫖客是公开的,官家是支持的。妓女和嫖客,就这样光明正大地走上了历史舞台。

管仲发展色情业招商的效果很明显,历史记载:“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四方之人,归君其犹流水”。各国的王孙贵族富商巨贾纷纷来到齐国逛妓院,促进了齐国的经济繁荣,成为齐国光荣的纳税人。随着齐国成为春秋五霸的首霸,各国纷纷求取成功经验,很快官办色情业就在各国推广开来。

春秋五霸的最后一霸,那位卧薪尝胆完成复国大业的越王勾践,除了重用范蠡、文种等人才,派美女西施用美人计腐化吴王夫差外,还非常关心越国士兵的生活生理问题。

世界上光棍最聚集的地方就是军队,很多战士一辈子没有摸过女人,就英勇牺牲了。为了让越国“死士”们卖命前了无遗憾,勾践将俘获吴国之女和本国有罪女子以及寡妇送到前线,称为“游军士”。她们的主要任务,就是用身体慰劳士兵。《吴越春秋》记载:“使士之忧思者,以娱其意”。勾践的做法大大激发了死士们的战斗积极性,为越国复国立下一大功劳。

汉武大帝时,正式将游军士(即军妓)制度化,称为营妓。据记载,大军出行,则“军中配备女乐、置营妓”。此后的各朝各代都有营妓制度,三国时,夏侯淳战场立功,曹操给的奖励就是"妓乐名娼”。

汉代时还出现了“家妓”,称为女乐。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蓄养的家妓数量成了身份地位的象征。女乐都是经过严格训练的,一般在主人设宴时,上台表演舞蹈、乐器等供宾客欣赏娱乐,酒酣耳热之际,主人会将其送给宾客享用。

女乐除满足对方肉体欲望外,尚需提供歌舞娱乐,此乃古代妓女及其这个行业的传统风尚。可见那时对娼妓要求甚高,不是什么人想当就能当得了的。这需要姿色为本,才艺也不可或缺。由于”女乐“的巨大需求,自汉以后,专司培训的“教坊”、“乐户”逐渐形成,“女乐”演变越来越系统化、专业化。

纯以营业为目的的娼妓出现在魏晋南北朝。《太平广记》记载,当时龟兹“置女市,男子以钱入馆”。这是社会面的公开春院。营业性质的青楼开张,也算得上是史无前例。

之所以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公开的妓院,有二大社会原因。

一、战乱造成大量人口损失,其中最容易损失的是弱势的老人、儿童,和妇女。此时,虽然战乱依旧,但是社会面基本稳定。俗话说,温饱思淫欲,大户人家可广蓄女乐,更造成了社会面男女比例失衡。大多数闲杂人等也有生理需要,也在搜索刺激之途径,于是,营业性妓院出现。

二、各阶层人士精神空虚,得过且过。由于大量北方胡人进入中原,相互融合的结果是社会风气开化。看那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以及那一时期的文人骚客,无不是艳诗琦语,放浪形骸。那时的纨绔子弟,敷粉施朱,熏衣剃面,争相以“仪表”炫耀,有男色之风迹象,更不消说狎妓宿娼。有需求就有应用,公开的青楼应时出现。

唐代是娼妓的发展时期,正式形成“官妓”制度。娼妓在官府登记注册,官府供应脂粉,提供场所,管理人员,服务小生,一应俱全。达官贵人,员外才子,闲杂人等,络绎不绝,青楼红烛,门庭若市。

妓女来源有三:一是私妓选拔竞赛,凭才色入籍;二是鸨母购买小女子,认真调教,学习才艺,精通韵律,而后上岗;三是罪犯之女,罚为妓籍,或无力还债者,以女抵消。

大唐盛世,气象万新,此时的妓女,必得能歌善舞,竞争名牌,更需才色双娇。但说那时,长安北门平康里巷,春院多集聚于此。故后世也以平康、北里代称妓院。管理春院老妇,称为“暴炭”,“言其鞭挞稚妓,怒威发之,如炭之爆也”。也称“老爆子”。近代呼为“老鸨子”,是为讹传。

唐、宋两代民间娼妓业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唐代将妓女、妓院分为不同的等级,仅提供性服务的妓女为最低层次,提供歌舞表演具有才学的是上等妓女。

唐宋时期,随着经济重心南移,青楼在江南一带开始繁荣昌盛。那个时候,一种新生的娼妓形态——“声妓”随之而起。

声妓者,歌姬舞女也。江南灵秀,吴语清幽,此地的声妓才色俱佳。其代表苏小小、李师师、杜十娘等,多是卖艺不卖身,遇到名士或小鲜肉,主动献身亦有之。

宋代娼妓制度大半因袭唐代,又有发展。变化有三:一是扩募营妓,专为军用;官妓之外增添机构,官方承办。娼妓来源,女性罪犯,罪犯女眷,私妓征招。二是私娼盛行,或小商小贩,或手边碎银较少,或公务繁忙,无暇光顾青楼,与私娼勾搭者不在少数。比如阎婆惜,看上了小白脸,就不再与黑宋江上床,坏了规矩,闹得个香消玉殒。三是诱惑、买卖小女子进青楼的现象增多。

朱元璋于金陵建立大明正统之后,便在秦淮河两岸广设官营妓院。据说,为了促进妓院的生意,朱元璋还亲自为妓院写过对联。当时的妓女根据地位的不同被划分为许多门类,卖艺不卖身的妓女有歌妓、乐妓、酒妓等,经营皮肉生意的有官妓、营妓、家妓等。而那些不入乐户的下等妓女,则被统称为“娼”。

一时间,灵动的山水,醇厚的美酒,绕耳的丝竹之声,勾魂的吴侬软语,还有甜美的妹子,遍布南京的各色妓院成为了温柔乡。这些妓院,或官营或私设,它们都有或响亮或旖旎的名字,如:来宾、重译、清江、石城、鹤鸣、醉仙、集贤、讴歌、鼓腹、轻烟、淡粉、梅妍、翠柳、南市、北市等。而嫖娼则成了一种社会风气。

被称为好圣孙的朱瞻基当了皇帝后,有感于“忠臣不如叛臣多,名将不如名妓多”,励精图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比如之前说过的在科举考试实行南北中卷(这也是现今高考分省录取的先行试点)。

参考阅读:明朝会试有南北榜,清代会试分省定额,高考分省录取古已有之

明宣宗还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扫黄运动,查封了京城乃至其他大城市的妓院,废除了乐户制,禁止官员莅临风月场所,情节严重者,“罢职不叙”。不过,明宣宗施行的禁令仅限于官僚,对于民间私营的暗娼并无限制。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们不再光临妓院或蓄养家妓,而是通过纳妾这种方式解决性需求。纳来的名义上虽然是妾,与此前的家妓并无本质区别。每逢觥筹交错的应酬场合,这些高官之妾仍像家妓一样,为来客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今天你家,明天他家,好不乐乎!

明宣宗的扫黄失败了,到了明朝中后期,“娼妓布满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穷州僻邑,在在有之”。自嘉靖、万历二帝之后,朝廷倦于勤政,国事衰微,前朝禁令,形同虚设。达官显贵不问家国之事,醉心于风月浮华。不论是高官还是读书人,都在秦淮河畔泡出了一身脂粉气。

唐宋重“艺”之风,也逐渐转为单重色相。城外街巷小民度日难者,往往勾引丐女数人,私设娼窝,谓之窑子,委实龌龊不堪。糜烂的社会风气肆虐蔓延。

清朝初期,朝廷对娼妓业进行了治理限制。将“娼”列为社会四大恶之一,《雍正会典》规定禁娼,此时,娼妓业开始转向地下发展。到晚清时期,内忧外患的形势下,政府对娼妓业解禁。

中国的风月文化,在明清时期急转直下,日渐堕落。明时的妓院已开始向赤裸裸的肉体交易转变,而清代窑子更为恶俗,引赌博、鸦片流入其中,不仅出卖色相,且有买卖吸食鸦片,赌博风靡一时。

至民国时期,娼妓业凭借当时特殊的“天时地利人和”,发展到了变态繁荣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禁娼活动,关停妓院,引导妓女走向正常职业,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出台,遏制了卖淫嫖娼。

嫖娼的危害

 “嫖”字很形象,分开来看就是女票嘛。“女”和“票”联合起来,表示男人与女人萍水相逢,相处短暂。本义是指男人与娼妓短暂地相好,当然也可指女人与男妓短暂地相好。

”嫖“有时也通“骠”,很猛的样子。如果不猛,怎么对得起那些票子。

”妓“,从字面来看就有了任意支配女人身体的意思。

“娼”这个字古时通“倡”,指唱戏的女子。娼不同于妓,从字面上来看,女字旁边一个昌,而昌的古意是茂盛的样子。通俗地说,女人身体好、思想好、文才好、容貌好才能出来当妓女,而只有一身皮肉和发达的毛发,只能是娼妇。

古代的“妓”是指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一定服务才艺,从事色情服务的女子。“妓”的社会地位比“娼”要高很多,多服务上流社会的达官贵人。“娼”虽然最初指的是唱戏的女子,后来被引申“娼妇”,即在街头揽客的中年女子。“娼”没有才艺,其服务对象多为社会底层人物。

有娼妓自然就有嫖客,嫖客在古时叫恩客。据说有两种说法。一说男人去找为娼者是去施与,这种施与就有了帮助的意思,当然娼妓也帮助他解决了生理问题,可以理解成相互帮助吧,应该感激和感恩;一说取自“一日夫妻百日恩”,也就是古人常说的“千年修得共枕眠”,耳鬓厮磨玉体缠绕,感情自然升华。

历史上那些赫赫有名的人物大多都有嫖娼经历。

最早的、最大的嫖客,应该是帝王。他拥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靠权力占有大量的女人及性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都是他的,当然所有的女人他都有占有权。所以他是持证上岗,他的嫖客身份,是算数的。也没有人敢说他是嫖客,只能说是临幸。

传说,史上最有头脑的嫖客当属战国吕不韦。他先嫖了赵国的妓女赵姬,等她怀孕三个月后送给秦公子异人。异人后来当了秦王,而那个赵姬生下的孩子更是了不得。

史上层次最高的嫖客,大盖是武周时的薛怀义、沈南蓼、张昌宗、张易之。武则天当了皇帝后,将男人当嫖客这一惯例颠倒了过来,利用皇帝的权利嫖男人。女皇帝的“妃子”叫面首,如果男人这时候还把自己当嫖客,就嫖到皇帝那里去了。

史上最没风度的嫖客是宋徽宗。他去嫖名妓李师师,遇到两个竞争对手,一个是长得好还武艺高强,身上有纹身的浪子燕青,一个是又黑又丑光想嫖还没能嫖成的宋江。这李师师喜欢帅哥,浪子燕青最终脱颖而出。

不过这毕竟是小说,其实宋徽宗最著名的竞争对手有两位,一位是周邦彦,大诗人一个,起始宋徽宗挺生气,敢跟皇帝争,不想活了,但经过李师师求情,加上又有学问,最后宋徽宗竟然重用了周邦彦;另一位名叫贾奕的嫖客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被宋徽宗一怒之下发配海南。俗话说宰相肚里好撑船,宋徽宗这也太没有皇帝的气量了。

慈禧的儿子同治皇帝也嫖娼。宋徽宗嫖妓女亡了国,同治皇帝嫖娼染上了梅毒一病呜呼。看来,皇帝去嫖娼,结果都不太好。

古代,文人骚客才是嫖客的主力军。中国很多著名的唐诗宋词其实就是在妓院里写就的,崔颢、白居易、元稹、杜牧等都是超级嫖客。宋代的柳咏最后死在妓女的肚皮上,而且还是妓女凑钱埋葬了他。他们许多诗都与妓女有关,如白居易的《琵琶行》、杜牧的《遣怀》等,假若没妓女的性刺激,他们估计也写不出来这般水平。

王昌龄、高适、王之涣,这等文学大V,竟然聚在一起相约集体嫖娼。这件事被唐朝作家薛用弱记在了他的《集异记》中,成为美谈。当然,这也就是在唐朝辉煌时期的开元年间,至于是否”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估计历朝历代还是有不少这种特殊癖好的人士的。

最有眼光的妓女当属梁红玉,一眼相中了前来嫖娼的小军官韩世忠,跟着韩世忠混得风声水起的,夫妻一个擂鼓助威,一个冲锋陷阵,大败金兀术于黄天荡,为民族立了功。

梁红玉可说是妓女从良的典范,韩世忠亦可称得上英雄识美的翘楚。与这一对形成鲜明对照的,有眼无珠者得推李甲,惹得杜十娘“怒沉百宝箱”。

告子(不是孔子)曰:“食色性也”。人生离不开这两件事,无食会饿死,无色则基因无法传续。这是人类,也可以说是动物的本性。

于是,因吃饭而衍生了美食文化,因生孩子而衍生了性文化。

色,人性自然所驱使的本性。有需求才有市场,有这种需求,就有行业产生的基础。人类从农耕狩猎中最早分离出来的行业就是娼妓和赌博。一个行业能延续几千年,自然有其旺盛的生命力。

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妓女要么出身名门,因获罪入妓院,要么是妓院从小买来按照现在名媛学院的标准培养,所以那时的妓女不仅样貌可人,更重要的是相当有素质才艺,棋琴书画,吟诗诵词,无所不能,不仅能带给男人身体上的快乐,还能带来身心上的愉悦。

仅经营皮肉生意,没有文学、音乐、绘画修养的妓女是最下等的性工作者。在私娼的身上,仅有赤条条地钱色交易,所以中国几千年来盛行的风月文化中,几乎不包含娼。

娼妓的历史发展到现在,已经完全剥离了当初的诗情画意而成为一种枯燥乏味的交易,没有了一点温情脉脉,成为纯粹的皮肉生意。

所以,现在那些小姐,是没资格称为妓,只能称为娼。虽然有人把自己打扮得花枝招展,拔高改称外围女,但是那些男人们,他们寻求的只是一哆嗦的快乐,之后则是索然无味的世界。这只能称为嫖娼了。

至于嫖娼的危害性,大致整理出几条,欢迎补充:

1、挠乱社会风气,社会治安,伤风败俗,败坏道德伦理;

2、容易染上性病,甚至要了自己的小命;

3、影响夫妻感情、家庭的稳定,制造家庭矛盾,影响孩子的成长;

4、浪费金钱,浪费时间,浪费精力,损害身体健康;

5、嫖娼一旦败露,拘留罚款,人设崩塌,甚至丢掉工作,名声扫地。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那位李某峰了。

梦见嫖娼是什么意思

一、行为特征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给付金钱、物质或者以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报酬或者约定给付金钱、物质或者某些非物质利益等报酬为手段,换取卖淫者的肉体服务,进行不正当性行为的行为。

根据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对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的规定,这里的“性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

嫖娼并不以性行为的实际进行或完成为必要条件,对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认定为嫖娼行为,

按照2003年9月24日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 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予以处罚。2003年5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3)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处罚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执法实践,嫖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1)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以手淫方式嫖娼的;

(3)因一时冲动而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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