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雨城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红森,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杨红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2号1幢2单元5号临时居住的住房多次容留叶某、杨某某吸食毒品。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沿江东路一出租内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尿检报告、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龚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