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建质押留置区别
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是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动移交;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是依法产生的占有。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合同关系及权利的担保;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合同关系中。
4. 实现方式有所差异。质押的实现需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或者法定程序,例如变卖质押物等;留置则更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届满后处置留置财产。
二、质押各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只要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这几个条件即可成立。
3.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质押中,交付的动产与债权未必有牵连关系;留置中,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三、动产质押与留置区别
动产质押与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动产质押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而设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事由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无需双方事先约定。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押的动产与债权不一定存在特定的牵连关系,只要双方达成质押合意并交付动产即可。但在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因保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只能留置因保管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3. 权利实现的程序不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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