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抽逃出资的处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诺

  以案释法:抽逃出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观点:

  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的的形式要件外:(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还要符合股东通过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

  案例分析:(2019)沪01民终15663号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越XX公司开立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2855账户分别于2012年10月17日向左X转账汇款4.5万元,10月26日转账汇款25万元,11月23日转账汇款9万元,12月11日分三次合计转账汇款11万元,12月28日分两次合计转账汇款8.5万元,2013年2月28日转账汇款18万元,仅在上述期间,国越XX公司账户合计向左X个人账户转账汇款达到76万元。被上诉人左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此辩称其个人账户系用于公司经营使用。

  另查明,吕X在(2015)金执字第167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国越X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吕为建以国越运输公司股东徐X、左X存在抽逃出资为由,向金山法院申请追加徐X、左X为被执行人。金山法院对吕X的追加申请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沪0116执异8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吕X的追加申请。吕为建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由吕X提交的(2018)沪0116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金山法院执行局调取的国越XX公司企业档案、该公司两年内银行流水账、工商局档案机读材料、客户信息采集表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越运输公司的股东徐X、左X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左X在2012年5月8日完成对国越XX公司增资76万元后,国越XX公司陆续向其股东左X个人账户转账汇款76万元,被上诉人左X以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使用、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的辩称意见,依法不能成立。该行为损害了国越XX公司作为公司法人独立的财产权益,可以认定左X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国越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吕X请求追加左X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吕X的该项诉请,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审理过程中,吕X未提供徐琦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故对吕X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1、股东出资后,不应抽逃出资,否则除补充出资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如股东要通过抽回出资退出公司,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章程规定等正规退出程序。

  3、公司法人的财产应当于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不能形成混同,否则损害公司的独立性,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抽逃出资行为有效吗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处理

抽逃出资法律后果

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抽逃出资及其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抽逃出资的规定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