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这类建设行为也将不予补偿。然而,实践中更多发、更复杂的情况则是那些尚未拆迁就已存在的无手续改扩建房屋。这类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以及拆迁操作素来存在分歧。不少拆迁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提高签约效率、降低拆迁成本双重目的的实现,会采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即如果被拆迁人愿意签订协议,可以“破例”适当补偿无手续房屋,反之,就要作为违法建筑处理,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拆了再说。如果这样“被拆违”,通过法律救济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呢?
案件回放:
1991年,XX装订厂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X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了一宗2亩多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为村委会所建的约200平米老房子。其后,装订厂取得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工商营业证照,并扩建了厂房。1993年11月,装订厂取得了原顺义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752平方米,建筑占地665平方米。此后,随着厂子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装订厂陆续对厂区进行了改扩建。
2013年年底,XX装订厂被纳入所在村庄土地一级开发的拆迁范围,在评估勘测阶段,确认总建筑面积7414.3平方米,房屋、机器设备、附属设施估价约600万元,停产停业损失估价约200万元。这个评估结果距离XX装订厂初步估算的一笔账少了几百万,拆迁补偿协商自然落入了僵局。
2014年4月,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对装订厂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7414.3平方米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装订厂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随后6天内,镇政府又相继作出了《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拆违促迁的高压之下,XX装订厂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权利救济。黄艳律师承办案件后,加班加点做好了行政复议材料。2014年6月,顺义区人民政府同时作出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前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2014年7月,镇政府的拆违攻势卷土重来,作出了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黄艳律师又帮助委托人紧急提起行政复议,再一次一举撤销了前述两份决定。
2014年11月,XX装订厂遇到了第三轮拆违,镇政府似乎不达拆违目的不罢休。2015年1月,经顺义区人民政府居中协调,镇政府撤销了第三份《限期拆除决定书》。拆违风波消停以后,针对XX装订厂的拆迁又回到了协商轨迹上。不过因为种种原因的机缘巧合,装订厂在基本谈拢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补偿协议,而拆迁进程却慢了下来。
2017年11月,装订厂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接到了一条彩信,内容是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他有些发懵,不过还没等他弄明白怎么回事,镇政府迅速采取了强拆行动,将7414.3平方米厂房全部拆除。
面对无措的大逆转,XX装订厂委托了律师,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以及行政赔偿的诉讼。然而,2018年9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镇政府赔偿装订厂因强制拆除厂房造成的建筑材料残值损失7万元,机器设备等其他损失2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远远低于四年前的评估结果,XX装订厂“一夜回到了解放前”。因对二审改判率很难超过20%的定律有所了解,XX装订厂慎重地重新委托黄艳律师代理上诉。
l庖丁解牛式上诉获发回重审
多年来处理复杂棘手案件积攒的经验,令黄艳律师深知,如果想要达到二审改判获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目的,一份能够说服二审法官的上诉状至关重要。而写好上诉状的诀窍,则是事实第一,证据为王,按照证据—事实—法律的逻辑顺序,言简意赅地推演呈现。
首先,黄律师结合一审证据,论述一审法院就厂房系违法建筑的核心认定证据不足——2017年11月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为唯一的违法建筑认定材料已经通过复议被撤销,且2014年装订厂曾申请过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但镇政府告知没有办过、办不了,那么在当时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本身不具有可能性。
其二,针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厂房建筑材料残值损失7万元,黄艳律师针对7414.3平方米厂房进行了分层分析:有证面积665平方米,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无证面积6749.3平方米,应当综合考量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确定赔偿问题;还应当考虑房屋早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以厂房为载体的相应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亦应当赔偿。
其三,针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机器设备20万元,装订厂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清单,但一审法院以镇政府不认可真实性、装订厂未提交其他证据为由大部分未予采纳。黄艳律师认为,镇政府违法执法导致装订厂无法举证,举证责任依法倒置给镇政府,一审法院在镇政府并未提交证据、仅口头反驳的情况下支持反驳系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此外,黄律师还补充了2014年拆迁评估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前述酌定合理性不足。
2019年年初,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裁定书》,采纳了装订厂一方的上诉理由,认为涉案建筑在拆迁范围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拆迁范围内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赔偿,不能简单地一律以一般违法建设赔偿予以处理,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建设情节、房屋形成历史背景、拆迁过程中对此类建筑是否存在相关补偿政策即补偿方案、行政机关过错程度等因素加以确定,一审法院未对上述情形加以审查,应属事实认定不清,故予以撤销,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一、拆违被确认违法后的行政赔偿环节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不少拆违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会请求恢复原状,而原因可能是因为对原物的情感或需求,也可能是因为恢复原状的方式比赔偿金要来得简单直接。不过,这种赔偿方式并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征收,那么无论征收的过程是否已经结束,该土地均不可能再由房屋权利人继续使用,即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
二、拆迁范围内的拆违赔偿不能“一刀切”
违法建筑的成因与形态复杂。违法拆违后的行政赔偿,一方面,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因执法机关的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则由执法机关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无法鉴定的,则由法院在司法阶段酌情确定。另一方面,则应当遵循违法归责原则,全面考量违法建设情节、房屋形成历史背景、拆迁过程中对此类建筑是否存在相关补偿方案、行政机关过错程度等因素,充分发挥协调、调解、和解的作用,促成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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