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离婚律师咨询电话,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研奕

专业离婚律师咨询电话,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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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很多当事人到平台咨询问题时,一上来就问律师费用多少这类问题,由于平台接到的关于离婚问题的咨询较多,所以“请离婚律师要多少钱”这类问题每天都要被问及好多遍。到底请离婚律师要多少钱呢?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也没有固定的答案,当事人往往对于这个说法不是很理解,且听我一一道来。

请离婚律师要多少钱?

首先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基本代理费可以收到八千,涉及财产分割的可以再按照百分比加收。目前人们普遍生活富裕,离婚中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是房产,现在一套房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算下来就是过万。

其次,标准是死的,在每个律师心理认可的范围内,还是可以谈谈的。但律师毕竟不是小商贩,耻于讨价还价,一般让步一次就很难再让了,而且律师事务所会对自己所内律师收费做出规定,一般会有收费的阶段。这个是律师收费的底线,毕竟有专业知识功底在,没有底线的律师也很难会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从区域上来讲,各地生活水平不一样,在省内,合肥作为省会城市当然收费是排在前头的,通常都是五千元起步,三千元的已经很少了,其次是马鞍山、芜湖和安庆这类发展较好的城市。而经济发展水平不那么好的城市,三千元以下代理离婚案件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之前我们所律师去皖北地区代理一起案子时,法官说你们律师费真高,是我们这的好多倍。我说不能简单这么比,律师是经过多年知识沉淀及经验的积累,你们在工作的时候我们可能还在求学呢。按照合肥的生活标准,我们合肥律师如果也按你们这个标准走,那可是很难生存了。

从专业领域上来讲,请离婚律师要多少钱,具体多少还要考虑专业型离婚律师和综合型,专业搞婚姻的律师要比综合型律师收费高。原因很简单,专家号就是比普通号要贵一点嘛!当然,是否是真正的专家,就要多听听,多看看了,我一直相信:通过你自己和律师聊,都能判断出来不同律师之间的差异,值不值得自己信任,要相信自己的感觉!

从经验资历上来讲,在专业搞婚姻的律师队伍里,“工龄”长的专业婚姻律师要比“工龄”短的收费高一点,因为在律师这个行业里,经验很值钱。

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目前有些同行对离婚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或者收费极低,收案后却转手丢给助理或者实习律师操作,自己并不投入精力(风险代理成功一个律师也就赚了,不成功就算是给助理练手了)。有些离婚案件对于律师来说确实不复杂,但对于当事人却是天大的事情,里面牵扯的又都涉及感情、孩子、家庭等复杂因素,一旦操作不当,原本简单的事情往往复杂化,而且即便风险代理,后期费用也远高于事前谈妥的一次性收费,所以针对这样的收费当事人需慎重。实际上“一分价钱一分货”在律师行业同样适用,律师都是“人精”,不会干亏本的买卖,收费正常、合理,他才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办案。

在合肥请离婚律师要多少钱?综合来说,在合肥城区范围内,一个离婚案子的律师费,五千到二万之间,是比较正常的,当然财产较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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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20条法律知识,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常见的困惑进行了解答。相识相知相爱,本就是难得的缘分,希望朋友们学会宽容,只有彼此宽容才能保证婚姻的持续。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

▌20、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这些属于关键证据: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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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离婚律师咨询服务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有网友近期打开短视频平台时发现,各种法律营销号铺天盖地,这些打着法律咨询服务旗号的短视频账号赫然写着“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垫钱打官司,不赢不收费”等忽悠人的标题。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些噱头营销的短视频下方竟然还有不少网友留言询问。那么,忽悠式法律营销会给委托代办的市民造成什么影响和后果?确实有代办需求的市民又该如何选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1、打着代办旗号高额收费

法院网上立案本是为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然而法官在短视频、小红书等平台上看到,一些咨询机构在招揽代办网上立案业务时却公然收取高额费用。“这些所谓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利用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或者不会操作手机、电脑的弱点,打着民法典判决离婚新规定、不见面、无冷静期的诱人幌子,收取高额代立案费,并且谎称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急于结束婚姻的刘女士在网上看到,现在离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开庭审理,于是委托了某法律咨询营销号在网上立案。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多次听到刘女士抱怨:没想到离一次婚立案竟然花费了小5000元。听到此时,法官一头雾水,这笔不菲的立案费从何而来?通过交谈法官得知,原来刘女士网上找人代办互联网立案花费4900元。为了以后不再让当事人花冤枉钱,法官耐心细致地将网上立案的正规渠道及程序告诉了刘女士,并表示网上立案并不会产生额外的高额费用。刘女士听后才了解了真相,但已交给某法律咨询营销号的高额代办费用已无法追回。

2、“雇人”离婚将受司法惩戒

不少代办离婚的营销号不仅收取高额费用,还会使用一些“歪招”,比如称当事人自己不用出面,代办可“雇人”离婚。那么,“雇人”离婚是否合法呢?

王宝和李贝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上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王宝在某营销号的“指导”下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李贝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李贝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能成功。书记员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也无人接听。后经沟通,王宝又向法院提供了李贝的“另一个联系电话”。书记员与该电话取得联系后,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李贝”,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李贝”以具体意见开庭时再说回绝。开庭当日,“李贝”迟迟未到,书记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失联”。

因李贝未到庭,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李贝对离婚毫不知情。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码,李贝表示自己只有一个号码,王宝第二次提供的并不是她的手机号码。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李贝”的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书记员又打电话询问王宝,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他先是拒不承认,在多次警示下,王宝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张可使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终,法院对王宝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决定对王宝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虽然网上立案方便快捷,但如果要委托他人,应慎重选择具有专业资格的人或机构,例如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另外,不论是向法院提交虚假的身份信息,还是冒充他人或者由他人冒充参与庭审,都是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惩戒。

3、代办离婚业务须有执业资格

在短视频平台内,打着唬人噱头代办网上离婚的大多是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此类公司不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主要从事前段性的法律纠纷宣传、接洽业务,真正有了案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从中收取营利费用。

依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法律服务公司不得开展律师类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而网上接单代办离婚的工作人员往往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更没有执业资格签订委托诉讼代理协议。按照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七天一次性判离”承诺不靠谱

以短视频平台中常见的宣传“网上代办离婚,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为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做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网上离婚,不用见面”是十足的忽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法院是否准予离婚,往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作出应当准予离婚的判决: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还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以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在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七天一次性判离的”承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被忽悠交费代办离婚的,发现对方提供了与承诺不符的服务,可以向其提出退款并中止委托及时止损,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维权,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退款并赔偿损失。

【法官支招】

合力整治涉法自媒体乱象

上月起,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措施、新规章的颁布施行,旨在探索运用多种手段强化自媒体监管,坚决遏制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首先,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整治自媒体乱象,破解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运营行为失度等深层次问题,维护网上信息内容传播良好秩序,需要督促网站平台健全账号注册、运营和关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制度,加强账号名称信息审核、专业资质认证、信息内容审核等常态化管理。

例如在短视频平台中,就出现了代办网上离婚的涉法业务营销,对于上述法律专业化较强的内容,平台应引入网络评价委员会机制,对于低俗、炒作噱头、过度营销、扰乱市场秩序的自媒体账号进行限流或者关停。

其次,对于揽客引流的自媒体账号,将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商家进行身份资格认证,并由平台或者在平台监督下设立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服务评价系统。将法律服务营销、引流账号作为电子商务中的商家对待,既防止出现无律师执业资格而从事律师服务的乱象,又避免消费者在被引导前往其他即时聊天工具中购买服务后,遭遇虚假宣传、套路服务或泄露个人隐私而投诉无门的情况出现。

目前,短视频平台引流到即时聊天工具中实施交易行为,是平台商家主要的商业模式,因此在对症监管中要实施一体化监管措施,尽力消除“此处吆喝,彼处卖货”的跨平台治理困境,将责任明确在引流入口端,将引流商家作为销售方来明确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跨平台后真实交易者责任逃逸的情形。

最后,坚持司法微创新,主动解决服务痛点问题。网上代办离婚之所以兴起,就是法院这些年着力解决的便利诉讼问题,如外地务工人员没有办理暂住证,也没有相关收入证明,如何在务工地法院快速立案?法院需要处理好跨区域民生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再者,消除“垫钱打官司,不赢不收费”的标题党,这涉及法院对于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的主动宣传,对于诉讼困难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还有一些“如何让法官不敢小瞧你”之类的短视频,完全是“标题党”唬人,视频内容其实只是教不懂法的当事人如何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例,解决方式之一就是法院对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做好导诉工作,对接法律援助,提供高质量诉讼服务。因此,及时发现司法服务的痛点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也会起到让案件当事人主动远离这些“忽悠式”法律营销号的效果,最终使这些虚假宣传的法律自媒体销声匿迹。

供图: 视觉中国

专业离婚律师在线问答

北京大策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守护您的家庭权益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婚姻家庭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面对婚姻纠纷,选择一家专业、可靠的律师事务所为您排忧解难,成为当务之急。北京大策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经验、专业的团队和高效的服务,成为您婚姻法律问题的推荐律所。

一、大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团队

大策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婚姻律师团队。深谙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法规,具备处理各类婚姻纠纷的能力。无论您是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还是其他婚姻问题,大策律师都能为您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大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业务范围

离婚法律咨询与代理: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提供全程法律指导和服务。财产分割:协助客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抚养权和探视权:代理客户争取抚养权、探视权,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离婚后才发生的财产纠纷,为您挽回财产损失。涉外婚姻:为涉外婚姻家庭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涉外婚姻纠纷。家暴维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客户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您的安全。婚前财产规划:提供婚前财产协议起草、见证等服务,为您的家庭财富保驾护航。

三、大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业务优势

专业性强:大策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婚姻法律服务经验,能够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客户至上:始终将客户需求放在首位,全心全意为客户着想,致力于实现客户的更大利益。高效务实: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让客户早日摆脱纠纷困扰。费用透明: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不会在服务过程中额外收费,让您放心委托。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确保您的隐私安全。资源丰富:与多家鉴定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胜诉率高: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大策律师在婚姻诉讼中屡获佳绩。

四、客户见证

众多客户对大策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律师团队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赞誉。他们表示,在大策律师的帮助下,顺利解决了婚姻纠纷,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真实的客户见证是大策律师事务所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较好证明。

选择大策律师事务所,就是选择专业、高效和可靠的法律服务。让我们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您守护权益,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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