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般内容
内容
就医原则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情况紧急的就近治疗,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3、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4、需工伤康复的,应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第32条
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3条
康复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第35条
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食宿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标准执行
辅助器具配置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6条
停工留薪期待遇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定可延长,最多为24个月。3、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第37条
护理费1、经鉴定确认需护理,从社保基金支付;2、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38条
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备注
一级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后停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少于津贴的由社保基金补;第39条
二级25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85%
三级2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80%
四级21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5%
一至四级伤残的,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不低于最低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第40条
六级16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60%(不低于最低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七级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41条
八级11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9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9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42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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