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璇

一、没做公证,就算双方签了协议,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法条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后父母出资给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无权分割

【法条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尚未进行产权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

(二)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

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款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三)婚前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法条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法条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四大问题是什么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关于房产

婚姻法关于房产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

2021婚姻法关于房产

2020最新版婚姻法关于房产

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详细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

婚姻法关于房屋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