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取员工押金不退是否违法,租房一个月押金不退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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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押金不退是否违法
来源:大律师网
所谓房屋押金,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缴纳的,用于担保承租人能如约履行合同、支付房租,确保承租人能妥善使用房屋和家具、依约缴纳水电费和履行合同其他约定的义务。是防止房屋遭受损坏的一种预付款方式。那么租房、押金不退合法吗?小编接下来就告诉你!
租房、押金不退合法吗?
一、这是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协商。
二、如果承租人未依约合同履行的期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退租的情况下,属于违约;
三、押金是否可以退还以及应该怎么退则要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了违约不退押金的情况下,房东有权不退回押金;
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押金应当退还;
五、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租赁押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1、租房押金怎么收有法律规定吗:租房押金怎么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一般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如果押金条丢失应该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质押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所以即使押金条丢失,押金条也是一式两份应该归还您的押金。
第三、如何确保押金的退还:(1)双方协商解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2)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对于租金,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可能会扣点。退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下。(3)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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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押金不退是否违法
来源:新闻晨报
据天眼查APP显示,7月6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公开。该裁定书显示,ofo公司被约谈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经约谈拒不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因ofo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ofo公司。
最终裁判结果为,对原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京交法(9)字09ZXC2000009《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ofo关联公司
被强制执行超1341万
近日,ofo小黄车关联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近1342万元,不过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近日,ofo小黄车关联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合同纠纷,案号(2021)京0108执15027号,执行标的1341.62万元。
截至目前,该公司已有多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令及终本案件,已多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除此之外,6月19日,广州东峡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则严重违法信息,该公司现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作出决定机关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ofo关联公司法人
多次收限消令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京0108执381号执行裁定书显示,今年5月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据悉,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注册资本15亿美元,由OFO (HK) Limitedq全资持股。
东峡大通法人为陈正江,作为一家失信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ofo中国区业务主要负责人之一,陈正江自然也没逃过相关处罚。仅今年以来,陈正江已经收到45则限制消费令。
1500多万用户:
有生之年还能收到我的押金吗?
ofo小黄车首创“单车共享”模式是全球第一个无桩共享平台。截至目前,ofo的APP数据中显示,仍有1500多万名用户在等着退押金,而押金的金额从99元-199元不等。就算按照99元来计算,待偿的押金高达14.85亿元。以现在情况来看,领到押金是遥遥无期,此前的用户也都怨声载道。
很多网友表示:“我的押金像石沉大海一样,钱还没退。”“有生之年还能收到我的199押金吗?”更有网友表示,“这几年婚也结了娃都生了,可是交给ofo的押金还是没动静,失望至极。”
ofo成立于2014年,为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推出了创新的共享单车模式。
不过,ofo在探索的路上似乎并未找到有效的盈利模式,高密度地单车投放、大量的固定成本投入以及各种不了了之的业务板块,都使得ofo逐渐走上末路,跌下神坛。
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戴威目前已经累计被法院限制消费39次。限消令中对戴威的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飞机、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
上班押金不退是否违法
5月16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5章27条,对用户资金收取、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管,以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俗称“共享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等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此外,运营企业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时告知用户。
此消息一出,便引发热议。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用户押金,哈啰出行回复红星新闻书面采访称,此举切实打消用户和行业对押金的担忧。
针对《管理办法》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规定,ofo小黄车方面公开表示,ofo小黄车作为交通运输新业态的一份子,深知行业规范化道阻且长。今日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是维持共享单车行业稳定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行业继续向前的重要一步,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落实最新政策,为用户负责、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运营企业拒不退押金将承担哪些责任?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燕霞介绍,《管理办法》不仅对押金的上限和退款周期作出限定,还对运营企业逾期不退押金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
如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的信用信息。相关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的运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运营企业须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公示“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合规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
“《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押金最长退还期限,给用户一个合理的预期,促进押金尽快及时退还;同时,还从行政、司法、信用等方面,对未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明确了其所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和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的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资金发生安全隐患。” 李燕霞说。
运营企业如何履行用户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关于运营企业如何履行用户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介绍,《管理办法》明确运营企业是保障其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
为有效落实运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对运营企业加强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二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地银行分别开立全国唯一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资金,并将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按《管理办法》提出的限额要求收取用户资金,同时,建立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额度不得低于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用部分预付资金只能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
●四是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与相关银行签订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存管用户资金。
●五是定期向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暂停、终止业务前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并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管理办法》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
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交通运输部表示,《管理办法》对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加强用户权益保障、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李燕霞指出,随着交通运输新业态不断发展,同是管理部门也带来了很多的挑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新业态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企业规范运营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图据东方IC
编辑 刘静
物业押金不退是否违法
“邀请好友,帮你退押金”
“好友下单奖励”
“10元特惠充值”
……
沉寂许久的ofo,
再一次因为退押金问题
被骂上热搜。
近日,ofo推出“邀请好友,帮你退押金”功能,称“好友越多,退押越快,不封顶”。退还押金本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ofo却“花招百出”,玩起了营销手段,这一波操作引发了网友热议,“这分明是把好友往坑里推”“退押金排队本就遥遥无期,还要拉人入坑,这究竟是拉好友还是拉仇人?”“欠钱的真把自己当大爷了”……
那么,如此操作,
是否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离开套路,
押金到底能不能退回来?
Q1
“好友越多,退押越快”,
这种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ofo这种单方的活动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属于诱导消费者签约。企业借此功能营销,扩张其合同利益,明显违反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Q2
除了“拉好友退押金”外,
ofo还推出了“充值10元
立即退押2.5元”的活动,
这种“充值退押金”的操作是否合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按时退押金本来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ofo却加上了“拉好友退押金”“充值退押金”等条件,限制了消费者退押金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ofo此次就退押金增加的邀请好友、再充值等条件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Q3
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企业可以挪用吗?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在实践中,用户和ofo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押金不退或挪用均违法。
2019年六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Q4
消费者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这5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ofo的此番做法,不仅涉嫌违法,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作为债务人,退还押金给债权人是其法定义务。ofo退押金进展缓慢的状况下,还屡屡设定各种“花招”,不断搞营销套路,不仅没有解决押金问题,反而透支了自身的企业信用,让用户既破了财,也寒了心。企业既要合法经营,也要多些真诚,与其消费用户,不如重建企业信用。否则,费尽心思的套路,最终只会套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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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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