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有谁行使
留置权由留置权人行使。
留置权人是指依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并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首先,留置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需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的债务需已到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在行使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留置权人还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是否可以不立案
留置不可以不立案。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立案是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立案程序,监察机关才能够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等调查措施。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依法依规进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案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初步掌握了被调查对象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从而使得后续的留置等调查措施有了合法的依据。如果不立案就进行留置,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三、留置人员的家属也被留置一般多久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措施。但并没有规定说留置人员家属必然会被留置,如果家属也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等符合留置情形的才可能被留置。
对于留置期限,一般来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如果家属被留置,其留置期限也是遵循上述关于留置期限的一般规定,具体的留置时长会根据调查的实际进展情况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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