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件,仅供参考: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2016)长劳裁字第X号
申请人:XX
委托代理人:XX
被申请人:石家庄XX公司
委托代理人:XX,曹艳红,河北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诉被申请人石家庄XX公司双倍工资,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
申请人,请求事项: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11日到2015年3月27日的双倍工资11个月共计90772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0000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兑现申请人X国旅游奖项,折合人民币2000元;
经济补偿金8252元;
裁决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2015年X月X日;
请求增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440元;
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9日的两倍工资4675元。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工作至2015年3月30日。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等相关之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90772元。
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452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
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XX
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来讲,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有利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涉及的证据有:
庭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材料,合影照片,个人保单查询及保险截图,博才网招聘截图等相关证据为凭。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20000元及旅游奖励2000元,因无有效证据和直接证据,没有得到支持。
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提供给大家参考: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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