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婚生女,抚养权的归属,要综合考虑,代理的案件,仅供参考。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02民初XXXX号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XX,曹艳红,河北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被告XX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灵活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居断联已达两年之久,认为双方已没有任何调节和好的余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诉称:同意离婚,但造成离婚的原因并非被告所述。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原告依法应承担6W多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分别生育一子一女,现均随原告生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零一七年八月XX日
书记员XX
本案的焦点:是未满2周岁,抚养权是否一定归女方所有。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众所周知: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辩护律师从对孩子成长更有利以及原告经济条件有限的角度出发,依法为被告取得抚养权;
1:.《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共同债务因被告愿意自己承担,而放弃继续辩护。
事无绝对,可怜天下父母心,婚姻家庭设计问题较多,更多的是感情纠纷,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把握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机会,达成一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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