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
承办过程:
张涛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决定为被告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对银行存款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对银行实施诈骗行为,故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李某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李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