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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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用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如下:
1、费用标准
普通适用器具:“普通” 指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以国产的、被广泛或普遍使用的用具为优先考虑对象,例如市场上常见的电动假肢,而非价格昂贵的肌电假肢。“适用” 要求器具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 “稳定性” 和 “安全性” 的要求,如能帮助肢体残疾者行走、帮助视力残疾者感知环境等。
特殊情况:若伤情特殊,普通适用器具无法满足辅助要求,如残疾程度严重,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
2、更换周期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通常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因为这是技术问题,配置机构更专业,能根据器具特点和受害人情况给出合理更换周期。一般来说,像假肢等器具,会根据其材质、使用频率等因素确定更换时间,如每 3 - 5 年更换一次。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3、赔偿期限
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不过,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可作参考,如浙江省规定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 20 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此外,在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时,还需考虑维修费用等
辅助器具费属于医疗费吗
“他把我推倒在地导致我受伤住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只是轻轻推了他一下,他的病情与我无关,我不愿意赔偿。”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案件。
小杨和老石在同一工地务工,两人在不同的班组。一天早晨,小杨所在班组和老石所在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执,老石随手捡起一块瓷砖,小杨害怕老石用瓷砖伤人便推了老石一下,导致老石倒地昏迷。随后,老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老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杨和老石所在的两个班组因工作发生争执,小杨推了老石导致其倒地受伤,小杨对因其行为导致的老石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老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小杨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小杨赔偿老石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闵以荣 施瑞瑾
来源: 云南法制报
辅助器具费用限额表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为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一些商家在某媒体平台上发布饮酒挑战赛活动,引得消费者“跃跃欲试”。对此,长宁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此类比赛有风险,参加时要慎之又慎!
通常,商家搞营销无可厚非,有关酒水的新营销方式更是层出不穷,如通过有趣话题和丰厚奖品吸引消费者参与,不仅可以实现品牌的传播,还能带来巨大收益。更有甚者,为博眼球、赚流量,还会选择在一些新媒体平台上组织类似饮酒挑战赛等活动。
典型案例
为招揽生意,一酒吧大肆宣扬低价促销活动,以高额奖金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参与。比赛中,消费者陆某(化名)因饮酒过度当场倒地。酒吧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陆某仍不治死亡。
陆某家属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吧经营者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赔偿责任。
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谭勇律师认为,该酒吧明知组织饮酒挑战赛等活动有可能造成参与者饮酒过度,也存在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可能,依然组织比赛,因此,酒吧经营者对陆某的死亡存在主观过错。
律师介绍,此类案件并不鲜见,一些商家为了扩大影响力,组织的活动或比赛具有诱导性,不仅忽略了消费者的个体和酒量差异,而且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缺乏必要、有效的应对和防范措施。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酒吧应当向陆某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商家而言,举办促销活动虽属正常商业行为,但也应注意营销方式的合理性,始终将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律师特别提醒广大商家,在活动举办前需审慎评估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否则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理性参与此类活动,切勿盲目跟风挑战,以免给自身健康造成损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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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是否属于交强险
近年来,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年轻人加入了宠物喂养大军,上门喂养宠物服务也日益火爆。然而上门喂养宠物让人省心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代喂养服务完成后拿不到服务费怎么办?代喂养期间宠物丢失找谁赔?代喂养人喂养宠物时受伤谁担责?本文以案释法,提醒您假期离家选择上门喂养宠物服务时要认真甄别,选择可靠的代喂养人,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长期上门代喂养拿不到钱 发生费用争议怎么办
小美养了4只宠物猫。因经常在周末及节假日出差,为方便照顾4只宠物猫,小美与宠物猫饲养爱好者小茵签订了《家务及宠物管理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小茵每周末提供上门代喂养服务一次,每次上门喂养服务费为100元,服务内容包括喂养宠物猫、清理耳朵、更换猫砂等。2023年1月起,小茵按照协议约定,每周末上门喂养4只宠物猫。2023年4月,因小美长期出差有时来不及购买猫粮及猫砂等,小茵代购买猫粮16袋、猫砂10袋,共花费2500元。相关账单发至小美微信后,小美表示先不支付上述费用,上门喂养服务费和代购买猫粮、猫砂等费用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并结算给小茵,小茵同意。但后续小美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小茵支付费用,故小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按照约定支付上门喂养宠物服务费用以及其代购买猫粮、猫砂等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
小美辩称,小茵并未向自己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上门喂养服务,小美周末出差回家后家里总是很凌乱,猫砂多次存在没有清理干净的情况,故其不同意付约定的上门喂养宠物服务费用。此外,小茵代购买的猫粮、猫砂均比自己购买的贵,对支付该部分费用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小茵共24次向小美提供上门喂养宠物服务。小茵代购买猫粮16袋、猫砂10袋的花费明细已通过微信发至小美处,小美为此向小茵出具有签字及捺手印的欠条,载明“今收到小茵猫粮猫砂共计26袋共计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于2023年6月30日归还,特此证明”。法院认定小美与小茵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各自的义务。现小茵依约履行了自身义务,小美未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定小美向小茵支付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对小茵主张欠条载明的付款次日主张的起算时间、计算以25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喂养服务费24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最终确定以立案之日起算。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小美与小茵之间已经签订了《家务及宠物管理服务协议书》,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违约者应承担相应责任。代上门喂养宠物服务作为新型服务方式,服务提供者需要注意与雇主约定好喂养宠物的时间、服务内容、付费方式、结算时间等重要内容,避免发生纠纷。
喂养人上门喂养后宠物丢失 应该由谁担责
天天因工作需要出差一段时间,为照顾家里的小柴犬,天天在童心宠物店购买了上门喂养服务。2023年9月15日,童心宠物店工作人员上门喂养完毕后离开,9月16日小柴犬离家丢失。天天认为,童心宠物店上门喂养时疏忽大意,在喂养后没有将入户门关闭,导致宠物狗丢失。事发后,天天将童心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总计22000元,其中购买柴犬花费为20000元、寻找柴犬花费为2000元。
童心宠物店辩称,天天委托宠物店上门喂养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宠物狗柴犬丢失的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宠物店在委托喂养宠物狗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天天家的门锁存在缺陷,家中失窃均与宠物店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天天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天于2023年7月在阳光宠物店购买柴犬一只,双方签订《柴犬销售服务协议》并约定价款为20000元。2023年9月15日晚上,童心宠物店为天天购买的柴犬提供上门喂养服务,上门喂养期间天天家的房门钥匙由邻居代保管。2023年9月16日下午,天天购买的柴犬丢失。虽然存在童心宠物店未将房门关好导致宠物狗从家中跑出丢失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期间有其他因素导致宠物狗丢失,且天天家中的房门钥匙也不是童心宠物店保存,天天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童心宠物店的行为是导致房门没有关好、宠物狗丢失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终驳回天天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天天以童心宠物店完成宠物狗喂养服务后,没有关闭好入户门导致宠物狗丢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天天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童心宠物店未关好门,且可查明的事实看,从喂养结束到发现宠物狗丢失,中间间隔了较长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童心宠物店既不掌控房屋钥匙,也没有证据证明童心宠物店对房屋及房内财物有管理责任。综上,天天要求童心宠物店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实践中,上门喂养宠物存在宠物丢失风险,宠物主人应当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及管理措施,如安装宠物监控设备等,降低意外发生的概率。
上门喂养时喂养人被宠物咬伤 雇主是否应赔偿
李春因工作需要,雇佣王陆日常上门喂养宠物狗豆豆,并帮助其打扫房间卫生。2023年12月,李春的朋友将自己的宠物狗毛毛寄存在李春家,12月10日,因李春出差,要求王陆帮忙一并喂养宠物狗毛毛,王陆上门时发现寄养宠物狗毛毛狂吠不止,故微信询问毛毛是否咬人,李春回复表示顺着它就没事。王陆上门喂养时,宠物狗毛毛突然扑向王陆并咬伤其左手。事发后,李春支付了王陆的医疗费,但双方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王陆将李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李春辩称,王陆被狗咬伤情况属实,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尽到了责任。王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喂毛毛时应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也应对被咬伤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起,李春雇佣王陆上门喂养宠物狗并打扫房间卫生。2023年12月李春朋友将宠物狗毛毛寄养在李春家,2023年12月10日,根据李春的要求,王陆在喂养宠物狗毛毛时左手被咬伤,医院诊断结果为:狗抓咬伤(Ⅲ级暴露)。本案中,李春与王陆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王陆提供的劳务包含喂养宠物狗,其在提供劳务时身体受到侵害,李春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王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养宠物狗时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王陆自担20%的责任,李春承担80%的责任,由李春赔偿王陆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践中,饲养宠物狗、宠物猫的家庭越来越多,上门喂养、协助遛狗等宠物服务逐渐兴起。然而,由于宠物品种、性格和习性的千差万别,喂养人作为陌生人上门提供服务过程中极易发生意外。因此,上门喂养人员应注重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充分做好防护措施。宠物主人出门前也应根据自家宠物习性,提前告知上门喂养人必要信息与建议,减少潜在危险。此外,上门喂养宠物作为新兴服务行业,服务签订的双方应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好宠物喂养服务的具体条款,最大化避免纠纷产生。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胡佳欣
来源: 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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