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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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工伤认定
典型案例
日前城子河法院东海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营业执照挂靠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李某与原告某拆迁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系朋友关系。
2011年3月被告李某承办恒山区某地的房屋拆迁工程。因被告李某无拆迁资质,借用原告的资质,且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20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合同书(系挂靠合同)。
该合同的第四款明确注明了免责条款,2011年4月29日被告雇佣的拆除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拆除房屋工作时,不慎将右脚砸伤,被告李某为受伤的王某某缴纳了医药费。出院后,王某某认定了工伤,原告赵某某为其垫付了工伤赔偿款。
原告赵某某现基于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及为受伤的王某某垫付的工伤赔偿款,向被告追偿为王某某垫付的105159元。
啥是挂靠经营?
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有什么不敢问的,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啥是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个体私营经济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是通过某种“包装”为自己“正名”。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逃法”行为。
挂靠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隐患?
一、合同无效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靠经营拿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对方知晓挂靠经营事实,就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挂靠方就会因此拿不到费用,最终无法创造业绩和利润。
二、行政处罚
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事业想要开展经营,是需要依据要求获取经营资格的。挂靠营业执照的方式,属于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般被发现就会面临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三、事故责任
因为挂靠经营,是为了减少人员、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因此,挂靠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同时挂靠经营还会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在此小编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一些公司分部的宣传,签订合同前应到工商机关了解经营者的资质,不要被大公司的名头所迷惑。
来源: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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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是什么意思
一、概念
挂靠全称是企业挂靠经营,是一个行业术语,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二、特征
(一)人证分离。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证书等证件,挂靠人越级承揽相应的施工项目,但是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到挂靠的施工现场监理;
(二)投入力度不大。被挂靠企业不会投入过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对挂靠项目进行管理,形成被挂靠单位对项目只收费不管理或少管理的局面;
(三)雇工与企业的关系不明确。挂靠项目现场负责人往往没有得到被挂靠单位的实际授权,工程现场的劳务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签订相应劳务合同,作业人员没有和被挂靠单位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四)没有相应合同保障。挂靠双方没有按《施工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签订内部《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而是签订的协议书来规范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风险
(一)法律风险。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企业提供资质、品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挂靠企业只需提供较少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出现经营问题,需要对外担责的时候,首先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
(二)财务风险。挂靠企业的对外纳入都计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挂靠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往往会交给被挂靠公司不实的财务信息,而财务风险都是被挂靠公司承担。
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岳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由原告协助办理挂靠车辆的季检、年审、保险换发牌照或证件等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向原告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和每年的车辆挂靠服务费;车辆由原告统一投保,由被告全额支付保险费,且被告应在保险期到期前一个月向物流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逾期不投保则原告有权不出具年检手续,有权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的相关挂靠费用,也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及购买保险,故原告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被告向其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不予退还安全保证金。
2022年8月29日,前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考虑到该案件标的不大,法官在开庭前后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而后,原告表示同意让步,降低了诉讼请求金额,最终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成功调解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强调,要按时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并阐述了不按时履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双方均表示将积极履行。
法官说法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罗玲介绍,该案中岳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书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物流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岳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被告岳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物流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挂靠经营较为普遍,当事人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具有约定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挂靠费用、进行车辆年检、购买车辆保险等。(前锋融媒 吕甜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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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季建荣 王嘉楠 通讯员 王丹筱
申办营业执照时没有正规的经营场所,想找中介付费买一个地址“挂靠”进行注册登记,可以吗?最近,不少人都在讨论这个事儿,于是,记者就找了主管部门聊了聊。话不多说,先来看个案例——
2024年初,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已于2023年2月腾空并拆除,而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代办该公司注册登记的中介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固定了案件事实。
原来,在2023年3月初,该公司负责人想注册一家公司从事废品回收业务,便在网上找到了一家代办中介,委托代办中介在越城区城南街道某交叉路口附近办理营业执照。中介人员经核实,发现该公司要求的注册地址无法出具场所证明,无法在该处申办营业执照。于是中介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可以以该路口一两公里外的一处办公室为登记地址办理营业执照,将其经营地址挂靠在那里。因该公司负责人无法在其计划的经营地址找到合适的经营用房,便同意了中介公司的建议。2023年6月,该公司负责人向代办中介转账2000元用于“购买”该地址进行登记。收取费用后,中介帮该公司负责人向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等资料,以承诺申报的方式在该“挂靠”地址申领了营业执照。实际上,该公司并未租用该房屋,也不在该地址经营,公司负责人从未到该注册地址进行核实。而该注册地址上的房屋,实际已于2022年12月开始拆迁,后于2023年2月腾空并拆除。
这是一个挺典型的案例,在本案中,该公司负责人通过“购买”登记地址的方式,委托代办中介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对拟申报的住所进行核实,实际该住所地址已被拆除,且提交的用于办理执照的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中的签名也非本人亲签。领取营业执照后,公司负责人未对注册的住所进行实地查看,也未在该地址进行办公。此类所谓的地址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第一时间积极改正注销了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最后对其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案涉中介公司也处以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
所以,在这里,记者也咨询的法律层面的知识和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总而言之,经营者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有的因为实际经营地址产权存在问题,有的办理执照实际并不开展经营活动,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找到代办中介购买一个所谓的经营地址进行注册登记,名曰“挂靠”。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在经营过程中也容易导致风险和纠纷。近两年来,仅是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就已办理此类案件15件。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交注册登记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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