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变更主体是什么?2025,合同的变更主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这种变更实际上就是合同的让与,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对于主体变更程序,我国对不同的保险标的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对一般财产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都说明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得随财产转移而自动变更、必须保险双方协商—致,并且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对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合同,则允许保险单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不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即变更保险人时,原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是该项财产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又不是经营管理人,而是保险标的非法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论是否申请批改或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未过户的情况,保险合同均无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未过户的车主或原保险人均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作为未过户车辆的车主虽不是保险标的合法所有人,尽管其占有或处分车辆的行为无效,但投保人因买卖关系而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暂时使用管理权,他对汽车进行投保,就享有保险利益,因此只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保险人同意办理批改手续,或者投保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未过户的真实情况,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就应当有效,也就是说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新的被保险人自动变更为新的主体。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认定未过户车辆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其主体是否随保险标的转移而自动变更,最根本点在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否将保险标的未过户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同意继续承保,因为车子的过户与否,影响的是该车买卖的合法性,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原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汽车)出售给第三人,虽未过户,但已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合同就有效,第三人可向保险人索赔,而未经保险人同意办理批改手续,即便是经过户,其保险合同均无效,第三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二、怎么变更合同的主体
法律分析:一、债权转让;
二、债务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如何变更合同主体
法律分析:一、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
二、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必须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主体发生了变更,如员工供职的企业发生了合并、转让等等,这些情形并不影响原来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起协商,对劳动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否有必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方式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员工的工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五、变更合同的几种情况
法律分析: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1、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2、对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3、变更的合同标的物,不属于依法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根据债权性质不得变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六、合同主体可不可以变更
法律分析: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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