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最新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彤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最新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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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明确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的角色与职责至关重要。业委会作为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和职能常常引发诸多讨论,有必要进行深入剖析与清晰阐释。

业委会不能代表所有业主权益

从法律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业委会无法代表小区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是小区内部的“三个公约”,都没有任何条款表明业委会能够涵盖全体业主的权益。这是因为业主群体需求多样,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要实现完全统一是不现实的。

业委会应避免自我标榜代表全体业主,以防陷入少数业主设置的精神枷锁,被道德绑架。一旦如此,不仅可能让自身陷入困境,还可能影响业委会正常职能的发挥。实际上,业委会代表的是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特定重要事项,如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业委会的决策基础是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只能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期望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满足所有业主需求,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即便再完善的决策机制也难以达成这一目标。

业委会并非决策机关

业委会切勿自吹自擂为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机关。在小区治理中,秉持民事民议民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才是良策。从现行规定中找不到任何支持业委会作为决策机关的条款依据。实际上,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业主大会所做出的各项决定,而无权擅自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决策。

业委会与业主非领导关系

业委会由广大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成员通常是一群热心小区事务的业主,其作用在于牵头和引领。从本质上讲,业委会是一个业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社会性自治组织,实行业主共同事务民主制度,负责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业主构成了业主大会的全部成员,而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形象地说,业主是“老板”,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正式会议或临时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案,议案通过后,业委会就如同“义务打工仔”,负责执行议案内容。小区内一切涉及共同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力归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情况下,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需要满足双三分之二(或双四分之三)的业主参与,且双二分之一(或双四分之三)投票表决通过后才可实施。

业委会作为沟通的桥梁和交流的平台,应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地开展涉及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业主有权监督检查查询业主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同时,业委会也可督促业主执行小区“三个公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川建房发〔2022〕14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业委会的设立、职责、与业主的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有助于保障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一个民间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

- **职责**:

-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公布相关资料;

- 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

-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业主之间由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事项产生纠纷,负责进行调解;

- 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权利**:

-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监督物业管瞎区域内管理规约的实施;


- 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的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它的重要决策主要是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来商议执行,该会议需要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有效决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是通过业主分摊和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等方式获得。日常工作则是需要接受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的监督指导。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范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建部建房〔2009〕274号)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发布的重要文件,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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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立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边界。

2. 基本原则

-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业主共同利益,履行共同管理义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需接受业主监督,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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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大会的成立与职责

1. 成立条件

-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若业主人数较少或单一业主,可不成立,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责。

- 专有部分交付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需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证明文件(如区域证明、业主名册等)。

2. 筹备组工作

-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乡镇政府代表等组成,街道/乡镇政府代表任组长。

- 需完成业主身份确认、会议时间地点公示、管理规约草案拟定等7项筹备工作,并在会议前15日公告。

3. 决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包括:制定议事规则、选聘物业、筹集维修资金、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等十类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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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职责

1. 选举程序

- 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筹备组核查资格后确定名单,注重代表性和广泛性。

- 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需向主管部门备案。

2. 职责范围

- 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协调业主与物业纠纷。

- 对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如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可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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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与指导机制

1. 主管部门职责

-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大会成立、监督日常活动。

-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报送筹备材料的,可责令限期改正。

2. 争议处理

-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或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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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要规定

- 业主身份认定:依法登记或通过继承、合法建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视为业主。

- 分期开发项目:允许先期成立业主大会,并在议事规则中明确委员增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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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能否监督业主交物业费吗


来源: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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