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好处和坏处,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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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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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典”】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是建筑区划内的主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因此,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条文释义】
一、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本条第1款首先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不宜由法律统一规定,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性的指引规定,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本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提供政府部门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示范文本,协调业主之间的不同意见,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积极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成立大会等。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
编者按:入住新小区,业主们最关注的事之一是有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但现实中,很多小区普遍反映成立业主大会很难。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省只有30%左右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而这个30%左右的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全部实现有效规范运作。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小区的共建共治共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能够清楚了解自身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并自发充分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将极大促进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究竟需要哪些程序呢?有哪些条件呢?
一、什么是业主大会?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集体行使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外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群众团体,对内是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简单一点说,小区的公共事务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拍案决策,之后由业委会执行决策。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四、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流程?
确认成立条件→提出申请→建立筹备小组→召开筹备组会议→公示选举办法→公示候选人名单→进行业主投票→最终公告、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流程:
1、提出申请
如果你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那么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开展筹备工作
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4、进行信息公示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并且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5、选委员会候选人
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6、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
7、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8、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业主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9、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设立业主大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2019年最新《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时间满两年的;
3、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六、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一般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般有哪些呢?
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业主;
2、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正常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4、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6、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中:业主身份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姓名登记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小区,可以以购房合同确定的购房人姓名来认定。
八、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设定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否罢免呢?
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个别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应当改选业委会成员。
个别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决定罢免: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十、业主委员会如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委会准备以通讯形式召集业主大会的,应当提前准备好征求意见稿、决议草案等书面文件。
(内容综合来源:成都住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网络综合等)
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制图:张芳曼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近日,一位河南读者来信讲述他们推动成立业委会的艰难历程,“折腾了大半年,最后我们彻底放弃了”。北京读者宋女士在来信中说,他们克服重重困难成立了业委会,但不到一年绝大多数的委员相继辞职,业委会无法继续履职。
业委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与居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业主作为物业主体的相关权益。但业委会成立难、履职难仍然是困扰很多社区的老问题。
维护社区业主合法权益仍然是业主要求成立业委会的主要动力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业委会是业主依法管理社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机构。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目前,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仍然是业主要求成立业委会的主要动力。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小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留言数不胜数:
黑龙江哈尔滨市一位业主留言,小区院内车道两侧全停了车,没有消防通道,一旦出现火情消防车根本进不去,物业也不管;
重庆市渝中区一位业主留言,小区物业管理极差,车库淹水、电梯故障、楼栋门损坏等安全隐患突出;
福建福州市一居民反映,小区物业10多年不公开公共收支,业主多次要求均得不到回复,且有业主多次被困电梯无人值班处置,楼道没人打扫,垃圾无人处理,服务还不如老旧小区……
“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社区公共事务主要是招聘、解聘物业公司,监督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委会缺位,就会产生大量矛盾: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基本上不受业主的有效监督;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却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街道咸东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苏颖认为,业委会还是物业与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都有可能发生各种矛盾纠纷。这时,业委会就可以起到沟通桥梁作用,努力做到事了人和,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业委会成立需要良好外部环境和业主的信任与支持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业主大多高度期待成立业委会,但成立过程却经常遭遇各种阻力。
尚先生住在一个中部省份的省会城市。他说:“小区经常停电,尤其是用电高峰时三天两头整夜断电。物业公司还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把门卫室变成了房屋租售中心。”小区业主为了维权打算成立业委会,十几位热心业主分组请全体业主签名,但物业公司知道后,使用各种手段骚扰热心业主。
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新东社区党委书记牛静静表示,小区成立业委会最突出的作用就是规范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于是有些物业公司在业委会成立过程中不配合甚至从中作梗。西安市一个小区在街道办指导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依法参加筹备组、拒不参加业主选举大会,甚至在业委会已合法备案,集体罢免原物业、引入新的物业公司后,还不愿依法依规进行交接,对居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当我们拿到2/3业主签字,达到法定门槛送社区审核时,社区先是称有业主投诉,签字不是本人意愿,后来又说材料丢了。就这样折腾了半年多,业主大会迟迟无法召开,最后,我们不得不放弃。”尚先生说。广东惠州、辽宁大连等地也有业主投诉当地社区为他们成立业委会处处设障。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成立业委会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苏颖介绍,韩森寨街道区域内一个小区6年多两度筹备成立业委会均失败,后来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历时4个多月终于选出业委会。
业委会受到外部压力导致成立难,而成立后履职难则多半来自业主内部问题。一方面,多数居民“不愿管事、不想管事”的心理较重,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另一方面,有的业委会委员并不能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
“业主群体的共识很重要。”毕文强认为,业委会顺利运作需要全体业主的信任与支持。宋女士是北京市一个社区的业主。她表示:“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小区终于成立了业委会,成功解聘旧物业、选聘新物业,小区面貌明显改变。”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吸收专业人才,促进业委会良序运转
牛静静认为,业委会委员是否秉持公心,是否具备组织带领业主自治的品德、能力、公信力和责任心,是业委会成立并良序运转的重要条件。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孙发锋建议:“应尽量将热心公益、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吸纳进业委会,为业委会提升能力水平提供人才支撑。”他提出,在业委会成立及运营过程中,“可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妥善化解利益纠纷,为业委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王瑛在上海市闵行区一个小区担任业委会主任已经5年多了。最初,街道办事处找到她,希望她作为一名党员担起领导业委会的重任。王瑛因此加入了业委会。最初也遇到不少困难,她认为要彻底改变物业服务,必须提高物业费、签约优质物业公司。小区内质疑、猜测的很多。王瑛带着业委会委员、志愿者在小区不断做说明,一家家找物业公司谈,终于找到了满意的物业公司。如今,小区面貌一新,邻里关系和谐,停车秩序井然。王瑛也得到了业主们的普遍认可。
毕文强说:“有些做得比较好的业委会每周开一次例会,邀请物业公司经理报告一周社区情况。业主可以在会上直接反映问题,物业公司经理现场回应。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业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就轻松下来了。”他认为,做好小区里的公共事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治理能力,可以培训业委会委员,增强他们的管理、组织、协调等自治能力。同时,还要注重培养社区居民的业主意识,“比如按时缴纳物业费。让业主们充分认识到享受物业服务就要支付相应费用”。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多个省份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对成立业委会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就提出,没有条件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组建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补位,任期3年。
宋女士所在的小区一年后因为种种原因,大多数业委会委员辞职了,业委会也就此解散。其后,由街道主导成立了物管会,居委会主任兼任物管会主任。“居委会主任力邀我加入物管会。目前物管会7位成员中有4位是业主。物管会成了监督物业管理、配合街道小区工作的重要组织,也帮助业主解决了不少难题。”宋女士说。
毕文强表示,由基层有关部门推动成立物管会,效率较高,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物管会毕竟是临时组织,最终还是要过渡到业委会,由业主自主管理社区,“不过,过渡期也不能搞一刀切,有的小区自治土壤不成熟、思想认识不到位,仍需给他们一定的成长时间”。
(人民网霍亚平参与采写)
《 人民日报 》( 2021年11月08日 11 版)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
西宁晚报 记者 张国静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的追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联系业主和企业的桥梁纽带,是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履职的代言人,是监督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一个小区的和谐稳定。就如何成立一个合格、作为的业主委员会,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对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和小区重大事项决定议程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产生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申请。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镇)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镇)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筹备组要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20人以上)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
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回收选票;
5.现场公开计票;
6.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7.物业区域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表决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2.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
3.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街道办事处(镇)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通知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换届
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应参照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成立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解聘和选聘
解聘和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
(一)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全部交付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二)启动条件
业主委员会会议提议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听取意见
1.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听取街道办事处(镇)的建议。
2.对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同意后再召开业主大会。
(四)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根据业主意见情况,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
2.确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
3.将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给予指导。
(五)召开业主大会
其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相同;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业主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选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结果和物业企业的服务承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应在公告结束之日5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要求
1.业主和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解聘权,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2.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做好上述工作。
3.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4.聘用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区、县(市)房产局和公安部门协助组织资料、场地移交。
其他
(一)业主的认定
1.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即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名字);
2.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
4.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
(二)业主大会参加人数及表决效力人数规定
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2.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的(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公示位置的认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位置包括小区主出入口、楼栋单元门口和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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