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平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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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区别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
1、价值位阶是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恰当的程度。主要体现为“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合理补偿”等规定。
扩展资料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是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价值位阶原则是什么意思
(迎战2023年法考,传桃自学、思考、归纳、整理,每天提高一点点)
1、加强宪法实施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并建立所有 ×(人大及人常选举或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制度。
2、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法审查和备案工作,把重要 ×(所有√ )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
原理:规范性文件太多了,没有必要全部备案审查,抓住那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就可以啦。
3、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 √)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
原理:全国人大,才是修宪机关。
4、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健全向上级 ×(下级 √ )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5、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推进各级政府职权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强化省级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 区域统筹职能√ )。
原理:各级政府都有宏观管理职能。
6、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禁止×(规范√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原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人的接触交往,不能禁止,只宜规范。一旦禁止接触交往,谁来办案呢?
7、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短期重点×(长期基础性√ )工作,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原理:全民普法和守法,难度不小,周期不短,所以要长期打基础,不能短期抓重点。全民是基础。
8、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市民公约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主导作用×(积极作用√ )。
9、法律原则以全有或全无×(权衡强度或分量√ )的方式适用于个案。
原理: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在个案中,全有或全无,意指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0、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本人√ )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原理:法永远指引本人,不是指引“人”(包括本人和他人),他人无须法律来指引。
11、法律与道德的差别之一在于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性√ )。
原理:道德具有强制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没有国家强制性,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
12、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不包括√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原理: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起着引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作用。
13、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党纪建设,党纪高于(严于√ )国法。
原理: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确立的言行标尺,国法是面向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的纪律和规矩本来就严于国家法律,党员干部对自身的要求本就应高于普通群众。同时,一些党员干部堕落、腐败的现实例子也告诉我们,凡“破国法”者,无不从“破党纪”开始。
14、关于正式法源的效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于不同 ×(同一√ )位阶的正式法律渊源。
15、关于法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是指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无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价值位阶原则适用于同一位阶 ×(不同位阶√ )的价值之间,自由最大,正义次之,秩序最低。
17、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要求 ×(必然要求√)。
原理:“唯一”一般都是错!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多方面要求,比如,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之中,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伟业。
1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实施体系√ )。
原理:法律监督体系要严密;法律实施体系才高效。
19、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党的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原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相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立场,也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最具决定性意义的基本要求。
20、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高×(低√ )。
原理:法律规定的惩罚标准,均是最低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比如,不能偷盗,抢骗等等。法律没有对高的道德标准设置条款,如没有规定民众必须做好事等。也就是说,不做好事不是犯法。强调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实际上是强调底线意识,任何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21、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置公司律师×(公职律师√ )。
原理:两种律师注意区分,一字之差。公司律师,是在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工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已经公司同意聘为公司律师的人员,其法律权利等同于专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属于本机关、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公职人员,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22、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 )的法律决定。
原理:适用法律时,法理中有情理,所以要合理。
23、规范性法律条文不×(也√ )可以表达法律原则。
23、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
24、实际上,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 )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25、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活动的对象不限于×(仅限于√ )案件。
25、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可以×(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
26、关于法官的职业责任,解除法官降级、撤职处分的,可×(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7、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本科×(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原理:陪审员被称为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必须年满28,高中文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夫定,要让更大范围的群众有机会选任陪审员。
陪审员3倍于基层法院法官数,提请同级人常决定。
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人,均不得担任陪审员。
价值位阶原则举例
@司法考试@法考@2020法考
上期答案:
1.B
参考解析:
A项: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法律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而不是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所以,A项错误。 BC项: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从法律中汲取。尤其在价值层面,两者难以割裂。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废、改、立及实施;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比如,见义勇为,但不得义愤杀人;不守诚信,法律并非都予以制裁,但如严重到欺诈或违约致人财产损失,则要负法律责任。因此,道德上升为法律层面时,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且法官在判决是,可以进行行为定性和价值判断。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受到人们的蔑视。违反道德的后果是由社会直接实施的,不像法律制裁那样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并由特定机关实施,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关联考点:法与道德的特征与关系
2.B
参考解析:
A项:在我国,正式解释只能由法定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而刘法官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司法解释。A项说法错误。B项: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在本案中,刘法官根据德国等国判例进行判断,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属于非正式渊源。B项说法正确。C项: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而在本案中,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事实问题,所以是推理的小前提。C项说法错误。D项: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虽然存在判例的情形,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判例法系特指英美法系。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关联考点:法律推理
3.D
参考解析:
A项: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法律位阶的冲突指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产生冲突,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处理。本题没有提及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A项不符合题意。B项: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履行不能免责等。本题并没有提及免责的情况,B项不符合题意。C项: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本题没有提及法的价值问题,故C项不符合题意。D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本题属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人身权,也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任选其一进行索赔。D项符合题意。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关联考点:价值冲突原则
4.B
参考解析:
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宪权和修宪权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权力的权力。但两者在性质上依然是不同的国家权力。一个关注规则的制定,一个关注规则的修改,所以A项不正确。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但是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B项正确。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我国 1954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CD两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关联考点:宪法的概述 修改主体
5.C
参考解析:
C项:本题命题人挖坑很深,难度极高。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为四种情况分别处理:其一“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为“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为“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可见,C项表述正确。 A项:错在“情实”应奏请执行死刑,而非“监候”。 B项:错在“缓决”危害性不大,而非危害性不能确定。 D项:错在“留养承嗣”针对的是被告人,而非被害人。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关联考点:中国古代司法机关
单选题
1. 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2. 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3. 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4.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C现行《选举法》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5.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答案会在今天下午公布!
价值位阶原则的例子
近日,网上关于“大小周”的讨论此起彼伏,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其关注度可见一斑。有人说“互联网大厂这是不卷了吗”,也有人担心“‘大小周’取消,工作量实际未减”,还有人表示“我就是来挣加班费的”……对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内部研讨,本文简要总结,以飨读者。
何谓“大小周”?
“大小周”,即为现今某些企业适用的一种休息方式,具体指一个星期上六天班(休星期天一天),下一个星期上五天班(休星期六和星期天两天),再下个星期又只休一天,再下一个星期又休两天,如此循环。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践中,企业通常适用“做五休二”的休息方式,那么,实行“大小周”是否合法呢?
“大小周”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就可以对工作时间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但对工作时间的调整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其中包含授权性和禁止性两块内容。授权性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经协商程序后延长工作时间;禁止性规定是指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和36小时/月。授权性规定允许企业对标准工作时间外劳动力的合意购买;禁止性规定则是对企业购买劳动力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时长的限制。
因此,除非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即合意的加班时间过长),企业基于授权性规定通过各种方式(offer、协议、制度等)与员工达成的关于加班的合意应为有效。
由此,“大小周”制度便顺势而生。然而,近期“大小周”制度似乎风声有变。据上述分析,企业与员工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大小周”制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或撤销。那么,企业如单方取消“大小周”制度,恐有违法之嫌。
“大小周”或许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美好生活是每一代人不变的追求目标,而幸福是奋斗出来的,青年人永远是奋斗的主力军。那么,“大小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某些愿意加班的青年人获取一定的物质回报。实践中某些企业在面试求职者时会将实行“大小周”制度作为吸引人才的福利,对此可能也是一些年轻人所青睐的,一则是基于丰厚的加班工资,利于年轻时期的收入积累,二则可能是家庭陪伴需求较少,三则是即使不在实行“大小周”的企业工作,也存在加班可能,加班费是否可得却无法保障。所以对这类年轻人而言,如果取消“大小周”制度,可能事与愿违,甚至可能是合同订立目的之落空。
企业缘何取消“大小周”?
企业在快速生长期,亟需快速促进业务增长。在激烈的厮杀与竞争中,企业在掌握稳定增长的流量与客户后,目光可能会更多地转移到企业合规层面。取消“大小周”可能存在如下考量:首先,“大小周”制度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占据了企业较多的经营成本,取消“大小周”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或者将资金转移到利用效能更高的领域;其次,企业进入平稳发展期,全员实行“大小周”制度是否仍为必要存在问题,但取消“大小周”制度却符合“按需加班”的目的;最后,从保障员工休息权角度,企业取消“大小周”制度比较符合价值位阶原则。
“大小周”是一种选择?
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对于劳动者而言,难以说“大小周”一定是受欢迎的抑或是被抵制的。很多情况下,员工把加班费当然纳入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其心理的例证。但是现象的存在,即便符合部分个体的利益(甚至符合企业的利益),并不当然都合法合规,背后有国家、法律等调控力量在不断地进行调剂。无论这种调剂背后的考量因素是什么,当企业面临守法合规的要求,甚至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选择逐步地“靠近它”、“满足它”,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国内企业的发展与进阶。
“大小周”制度取消后,企业应更加重视员工工作时间及加班费的合规工作。对于休息日符合“按需加班”的员工,仍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而对于没有“加班需求”或者选择不加班的员工,企业应一方面尊重“加班自由”,另一方面更应该以实际行动鼓励八小时工作制下高质量工作的员工,从而营造健康、高效的工作文化。
总之,有人躺平、有人拼搏,背景不一,追求各异,底线之上,有容乃大,一刀切就输了。
来源:劳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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