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教育机构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峰思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在其他教育机构(比如课外辅导班、午托机构等)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教育机构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民法典》中的1199条与1200条就是针对两种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

一、基本含义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对未成年人及行为能力的界定

(1)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界定

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1)学校举办体育活动的场地和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文体活动,是否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比赛规则教育;

(3)学校是否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4)学生参赛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或者属于特异体质或者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活动,学校是否知道,并予以必要的注意;

(5)学生在学校体育比赛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学校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若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这些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也享有追偿权。

二、典型案例——李某与文某、某高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某高中夜间,产某从卫生间跑出,在黑暗中撞到了李某,李某撞伤头部。在医院李某被诊断为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颇骨骨折等住院费共计2万多元。李某家长认为,李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赔偿李某医药费。

2、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1199条和第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校内人身损害的责任。其中第1199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的,教育机构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其应承担责任。第1200条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控制能力,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须由受害人对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齐某和李某均系某高中的学生,事故发生时二人均系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1200条之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高中未采取有效监管和安全教育措施,且未在校园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夜间照明设施,上述情形是导致产某和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故某高中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文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已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其在跑动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黑暗处没有充分尽到避让和自我保护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产某和李某过错程度相当,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某高中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高校承担70%的责任,文某承担30%的责任。

关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 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 第27、28、29、30、31、34、35、36、37、39、40、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 第16、19、24、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 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7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 - 第20、21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第2、3、6、7、8、9、10、11、12、13、14、15、16、17、20、27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4、5、6、7、8、9、10、11、12、13、14、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第160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 - 第16、17、18、19、2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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