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税率是多少,商品混凝土税率为啥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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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税率是3还是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混凝土的税率为1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票。也可以申请选择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了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那么36个月内不能变。不可以同时开13%和3%。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商品混凝土税率3%,增值税率9%
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施工主材的混凝土肯定不会陌生,可是每天游走于钢筋混凝土之间,对于混凝土的税率问题是否真的了解呢?日常核算中我们收到的混凝土企业开具的发票基本都是3%的征收率,那是不是混凝土的税率就是3%呢?带着这些问题开始我们今天的讨论。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混凝土在营改增后本身其适用税率应为13%,但是我们看到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我们收到的混凝土发票全是3%征收率,这个其实是有历史依据的。
混凝土的主要原料为水泥、石子、黄沙、粉煤灰和外加剂,这其中像石子、黄沙及粉煤灰等地材从采购渠道和源头考虑是很难取得进项抵扣发票的,所以如果以此类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按照13%的税率开具销项发票,其实际税负会很高。
1、在国税发[200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国税局提到:
当时简易征收征收率未简并,所以还是6%,但该政策在执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又进行了改变,主要原因是混凝土的生产原料和工艺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以沥青为原料的混凝土,
2、在国税函[200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废止)做了这样的回复:
这是后来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的最早的完整解释,但上述两个政策其实都存在一定的瑕疵,太过于绝对化,不利于纳税人之间业务往来,也不利于征管,因为这个时候规定的简易计税就是应该这么做,不存在可选还是可不选的问题。
3、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的条款是这样的: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2、……
3.……
4.……
5.……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该文件实施之后前面的两个文件全部废止,该文件突破的在于对于商品混凝土采取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由最开始的应当变成了“可选择”,但已经选择36个月不得改变。
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且是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必须是自产的。
3.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期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至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3%的简易计税办法彻底的定型并且沿用至今,正如税收分类编码里对商品混凝土的解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适用3%的简易计税的商品混凝土是自产,如果外购之后再进行销售,其税率又应该是多少?
这种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总公司是实际自产混凝土的公司,分公司是属于销售公司,而且分公司往往是跨区域的;
另一种是本身不具备生产能力,只是有客户资源,且可以做长周期的垫资,所以会成立混凝土等建材销售类公司。
比如下面这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不具备混凝土生产,但是完全可以进行混凝土销售:
一般纳税人对于以上的单纯销售性业务应该按照13%的适用税率开票和纳税。
商品混凝土税率是9%还是13%?
纳税怎么安排?
某公司准备投资兴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销售商品混凝土还是个新生事物,公司计划3年内主要推广商品混凝土,预计销售额不是很大。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搅拌设备、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较大。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选择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如何进行纳税安排?
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公司用1000万元兴建搅拌站,500万元购入混凝土运输车,100万元购入泵车。主打产品C15混凝土每年生产销售5万立方米,销售价300元/立方米(含5公里运价20元、泵送费平均60元),总销售金额1500万元(为了方便,凡涉及增值税销售价格均为不含税价,下同)。生产C15混凝土每方耗用水泥307公斤,金额92元、进项税15.64元,中沙0.511元/立方米,金额30元、石子0.83元/立方米,金额20元、水0.22元/立方米,金额0.22元,进项税0.01元,电费2千瓦/小时,金额2元,进项税0.34元,生产1立方米混凝土的进项税为15.99元。混凝土运输车年度耗油为200万元,进项税34万元。
第一种方案:
3年内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3年的进项税合计613.85万元。
1、设备进项税额=(1000+500+100)×17%=272(万元)。
2、生产混凝土进项税=5×3×15.99=239.85(万元)。
3、运输车辆的油料进项税为34×3=102(万元)。
二、3年的销项税=5×300×3×17%=765(万元)。
三、3年应纳税=765-613.85=151.15(万元)。
第二种方案:
按简易办法征收,3年的应纳税额为:1500×3×6%=270(万元)。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结果来比较,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节税118.85万元。这就说明,新办的商品混凝土企业适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年后,由于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加上沙子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此时选择按简单办法征收增值税比较好。
商混企业增值税收入怎么算? 问:某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混凝土产品实行简易征收。查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一批,合同规定,受托方提供水泥,其余材料等有该企业负责,结算时该企业与受托方只结算除水泥款以外的费用,问该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如何计算?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
1、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适用税率,如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按收取的加工费税率为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3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受托方提供水泥。
(1)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根据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因此,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受托方提供水泥,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6%。
3、该企业受托加工混凝土,委托方提供水泥。
这种情况属于委托加工货物“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受托方是根据自己提供的加工劳务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即按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确认收入。委托方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结
论
1、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提供水泥,按6%税率,按自制产品全额纳税。
2、委托方提供水泥,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款项,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只就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款项计算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国税发「2000」第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点规定: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因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混凝土加工生产企业收取加工费的税率应为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品混凝土企业产品比较单一且特殊,企业生产出来的混凝土必须在24小时内送到建筑工地并使用,常规的评估方法要么按照水泥、中砂、泵送剂等原材料的用量,要么按照电费来推算混凝土产量;但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现在有一种新的评估方法。。。
纳税怎么评估?
商混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配比一般都是大同小异的,每生产一立方米混凝土耗用量大致都为2390公斤,以最常用的C30混凝土为例:
商混企业进的中砂、河流石都是按立方米计算的,通过上表可以计算出其领用的中砂和河流石的重量。将企业领用的上述六种原材料重量相加,再除以2390就得出了该企业实际混凝土生产数量。
案例:
A企业为商混企业,增值税按简易办法征收,税率为6% 。2013年1—8月,A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为:25899005.76元。我们的评估人员运用上述方法到该企业收集了相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按重量可推出A企业混凝土的产量为:
334213.5*1000/2930=139745.27立方米 A企业2013年每立方米混凝土售价平均为337元 A企业实际混凝土含税收入收入为:
139838.2845*337=47125501.88元 不含税收入为:
47125501.88/1.06=44458020.64元 与A企业申报数据差异:
44458020.64-25899005.76=18559014.88元 应补增值税:
18559014.88*0.06=1113540.893元
商品混凝土税率3和13有什么区别
混凝土销售带浇筑业务缴纳增值税,需根据纳税人类型和具体业务情况判断,以下是具体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产混凝土并提供浇筑
如果企业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并提供浇筑服务,可就销售混凝土部分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浇筑服务按照“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即按13%税率计算。
2.销售外购混凝土并提供浇筑
销售外购混凝土并提供浇筑服务业务,作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如果是销售方属于混凝土销售的单位,全部价款应该按照销售货物13%缴纳增值税;否则,比如销售方是施工企业,则全部价款按照销售服务9%缴纳增值税。
在现行增值税法规下,对混合销售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各地税局掌握口径也不尽相同。比如也有人认为上述业务若能分开核算,则销售外购混凝土适用13%的税率,提供的浇筑服务按“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若未分开核算,从高适用13%的税率。
新增值税法规中,对于混合销售的判断,似乎更注重业务本身中销售额的占比,而不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这一点,可以关注后续文件。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混凝土并提供浇筑服务,征收率为3%。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选择减按1%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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