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从法理上分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见,共有人可以明确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一般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而设定。
二是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共同共有人权利覆盖整个不动产,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自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不动产进行分割,确定自己的份额。如夫妻共有的房产等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即离婚时才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规则—整体处分与份额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处分可以分为整体处分和份额处分。
共有不动产的整体处分(转让、抵押等)规则,因其属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而有所不同。《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共有的不动产整体进行处分,在法律上共同共有要严于按份共有。
共有不动产的份额处分,主要存在于按份共有的情形。因为对于共同共有而言,如上所述,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划分份额,对共有物的分割,除非另有约定或有重大理由外,分割受到严格限制。《民法典》第303条即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对于共有份额的转让,《民法典》第305条、第306条有具体规定,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转让前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保证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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