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还款承诺有效吗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5年2月,地产公司、开发公司、置业公司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地产公司转让股权给置业公司(地产公司:开发公司80%股权→置业公司)。同年11月,该武汉债务案中置业公司依三方备忘录约定及地产公司委托付款指令,将1.3亿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公司向地产公司借款。(开发公司向地产公司借款1.3亿)2016年,该武汉债务案中开发公司分立为开发公司(存续公司)和房产公司(新设公司)。2017年,地产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房产公司偿还借款,并依置业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诉请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①该武汉债务案中从置业公司在承诺函中行文看,置业公司在承诺案涉1.3亿元将作为其控股的开发公司向地产公司借款后,又表明将按备忘录约定付款条件向地产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中基于置业公司的承诺人身份,地产公司有理由相信置业公司有为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愿,故置业公司应对开发公司借款本息承担一个相应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②该武汉债务案中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公司存续分立后的主体,依有关规定,亦应对开发公司1.3亿元的一个借款本金和利息需要承担一个连带的清偿责任。判决开发公司偿还地产公司借款本金1.3亿元及利息,置业公司、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武汉债务律师:控股股东就目标公司对外借款向债权人出具承担还款责任内容的承诺函,应当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皆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什么债务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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