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会收到许多文件,但是哪些文件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文件必须得有,这些文件又有哪些关键点,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今天创为律师就带大家认识一下这些拆迁中的常见文件。
拆迁公告是拆迁合法性的首要因素
(一)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公告,将征地面积和给予农民的集体补偿告知农户。
其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征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土地性质;
(3)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该公告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公告下发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征用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要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提起诉讼将该文书撤销。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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