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基本没有“我们”,而只有“我”。
共同犯罪案件的难度系数,对于律师而言在侦查阶段是比其他案件至少高了一倍的。因为在不清楚其他同案犯的情况甚至也不能清楚的前提下,律师要作出对案件来说较为清楚的预判难度会上升级别,难度级别上升的幅度有可能随着人数的多少而增加。
人的个体差异太大了,导致每个人在具体情况下的具体行为是真的很难预测。广东有句俗话叫“同人不同命,同遮不同柄”。“同人”是说大家都是人,而人和人之间却又如此不同,所以当然会“不同命”。
有句话叫“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接手一个案件时,办案人员,包括公检法和律师在内,基本上都既不是当局者也不是旁观者,这就导致,公检法律很可能比“当局者”更迷。
因为办案人员是一个“外来者”。
但是实践中,冤案错案也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样多,至少单单从结果、从概率上来分析,100个被告人,其中有98-99个人在定罪方面是没有被冤枉的。
这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物证的存在,事实胜于雄辩,物证才是最好的“旁观者”;二是办案人员的资料收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在现有证据的支持下已经到了能够还原基本事实的层次。
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扮演的角色通常有六个:资料收集者、材料分析者、逻辑推断者、法律解释者、沟通协调者、未来预测者(我提到的这六个功能正好是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的六种最重要的技能)。在办案人员的这六种功能都能适应案件要求的前提下,假设没有外力作用,基本上得出的就会是真正的具有说服力的案件事实。
这中间,“未来预测”是最难的,因为刑事案件的走向可以有很多种。越是案件刚开始的时候,案件可能的走向越多。
可能“一些漫不经心的说话,将律师疑惑解开”,也可能“一种莫名其妙的冲动,教公安继续追寻”。
(这也是为什么我建议刑事案件一定要尽早委托律师,为什么要重视审前辩护的作用。详情参见《如果刑案三阶段只出得起一个阶段的律师费——兼论审前辩护》。)
出于推断案件走向的需要,共同犯罪案件,很多当事人会自己估计同案犯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当然这种估计并不违法。但是正如我之前说过的“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实际上人与人之间有时候甚至是大多数时候也并不能相互理解,所以当事人的估计也只是估计而已,存在偏差是正常的。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了之后就会看到,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供述的预判基本上经常是偏离事实的,尤其可能在一些重要的点上偏离事实。
这就导致刑事律师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一定要特别注重物证的作用,尽量淡化同案犯供述的作用(当然有一致性的辩解可以不淡化)。通过其他方式去“打”供述是没用的,通过物证“打人证”才是“打人证”的最好方式。
另外一个常见的辩护方式就是找出矛盾,用“人证互打”的方式。
所以综合上述两点,刑事律师办理共同犯罪案件,就像是在解连环,也像在扭魔方,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相当高。
同案犯供述及辩解,还有证人证言这两大块,基本上是不可控也不能控的。但是对物证的预估其实不需要依赖于当事人对其他人的了解,而主要依赖当事人的记忆力以及律师的逻辑分析能力。
当事人的“当局者迷”其实很容易理解,因为很可能Ta本身就是一个“当局者迷”的人。如果他不“当局者迷”,又怎么会去犯罪或者让自己陷入犯罪风险?基本上一个人陷入了看守所,就能初步说明这是一个容易“当局者迷”的人了。再说出“某某一定不会那样说”的话也就不出奇了。
世界上真的没有那么多“我们”。
范冰冰比绝大多数人都有钱都有名都有颜,她陷入刑事风险之后,和李晨也保不住“我们”啊。一位没有范有钱有名有颜的当事人,如何能够保证另一名同案犯在刑事案件的高压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下,不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记清一些很重要的案件细节或者物证,譬如案件中当事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之前被害人身上已经有血迹之类的(故意杀人案),或者枪支原本存放的位置有异之类的(非法持有枪支案),案件就有可能翻盘。
我希望当事人都能客观地看待自己和案件的事实,并且尽量对物证记得清楚一点,虽然这很难。因为如果您非要找个东西来组成一个“们”,物证会比人证可靠的,既真实客观又有证明力,又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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