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减免项目有哪些,个税减免政策
大家好,由投稿人薛峰来为大家解答个税减免项目有哪些,个税减免政策这个热门资讯。个税减免项目有哪些,个税减免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税减免和退税的区别
个税减征12000元
近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通知》中明确: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该如何享受这一政策呢?
大家可以参考下面步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我的-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信息模块,若当前无信息,点击“添加”;
2.选择税收优惠情形,根据页面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件,即可完成填报。
如何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纳个税的共9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
33种情形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生育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十、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58号规定: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7〕93号规定: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
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六、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七、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十九、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十一、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二十三、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十四、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二十五、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9〕31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7〕60号规定: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
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规定:
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十九、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十一、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1〕157号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6〕101号规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三十三、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来税往、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51社保网等
个税减免标准2025年最新
退休人员个税减免政策近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23年退休人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升至每月5000元。 这意味着全国7800万退休人员中,90%以上群体将实现养老金收入零缴税。对于每月领取8000元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现在每年能多获得3600元可支配收入。
养老金免税政策具体来看 :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中,前5000元属于免征额度。超出部分按3%-45%七级累进税率计算,但需注意仅针对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暂不纳入个税征收范围。
其他收入计税规则 :退休返聘人员需注意,劳务报酬超过800元即需缴税。举例说明:65岁的王师傅每月兼职收入5000元,需缴纳(5000-800)×20%=840元税款。但若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享受5000元起征点,节税效果显著。
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延续 :退休人员若获得原单位发放的节日慰问金、年终奖金,只要单笔金额不超过3.6万元,均可按3%税率单独计税。例如张阿姨收到2万元节日补贴,仅需缴纳600元税款。
申报流程关键点 :今年个税APP新增"退休人员专项"模块,支持自动抓取养老金发放数据。需要手工填报的情况包括:
跨省领取养老金;存在企业年金待遇;有商业养老保险金收入。特别提醒2022年度退税补税办理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常见误区需警惕 :部分退休人员误将医保卡返款计入免税收入,实际上单位代缴的医保费属于免税范畴,但个人账户划入金额超过当地社平工资5%部分需计税。以北京为例,每月医保个人账户入账347元以下免税。
政策红利把握要点 :持有残疾证的退休人员可额外享受每月200元专项扣除。退伍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按规定免征个税,但需注意安置工作后取得的收入需正常申报。对于子女教育、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退休人员仍可继续申报至相关事项终止年度。
重要时间节点提醒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汇算清缴期,建议退休人员通过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功能核验代扣记录。若发现原单位误扣税款,可在APP直接发起申诉,税务机关承诺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个税减免额度
近日,在第十一届全国社会保障学术大会上,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丛树海教授提出将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6000元的建议。这一提议引发了广泛讨论,也让我们再次聚焦于个税改革这一重要议题。
他指出,约占总就业42%以上的就业人员及其家庭依然处于低收入状况,尚未达到中等收入标准。要达到橄榄型社会对中等收入群体的要求,至少需要中等收入群体达到总人口50%~60%,即应有3.7亿就业人员月收入应达到6000元。
为此,他建议,第一,在不断提高新质生产力情况下,“十五五”和“十六五”期间,要持续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水平;第二,近期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6000元,保证低收入者不征税;第三,今后五年还可将个人所得税3%、10%、20%的初级税率进一步调整为3%、5%、10%。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税前抵扣政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9年个税改革以来,我国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项目。这些扣除项目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公平性。
此外,我国还针对特定人群和收入类型制定了优惠政策。例如,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也为特定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近年来,多位专家和人大代表提出了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在2024年两会期间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8000至10000元。他认为,当前的5000元起征点已实施多年,结合物价指数、通货膨胀和区域差异等因素,提高起征点可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释放经济消费需求。
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曾多次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她认为富人应该多交税,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在近年来的两会上,董明珠曾提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万元,以更好地保障工薪阶层的利益。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支持提高个税起征点。北大博雅特聘教授、国发院经济学教授姚洋在2024网易经济学家年会夏季论坛上表示反对。他指出,我国交个税的人占人口比例没超过20%,如果再提高起征点,交税的人会更少,他认为提出大幅提高起征点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姚洋教授的观点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让人们意识到在个税改革问题上,不同立场和视角下存在着分歧。
需要强调的是,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并非孤立的政策变化,而是涉及经济、社会多方面的系统性工程。一方面,提高起征点可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过高的起征点可能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影响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此外,个税改革还需要兼顾区域差异和生活成本的不同。例如,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远高于三四线城市,统一的起征点可能无法完全体现公平性。因此,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可能是进一步优化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动态调整起征点,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
本文源自金融界
个税减免如何申报
个税减征12000元
近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通知》中明确: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该如何享受这一政策呢?
大家可以参考下面步骤: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我的-个人信息-可享税收优惠信息模块,若当前无信息,点击“添加”;
2.选择税收优惠情形,根据页面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件,即可完成填报。
如何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二、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纳个税的共9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
33种情形
一、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2006〕10号规定: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生育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十、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58号规定: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7〕93号规定: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
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十六、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七、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八、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十九、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十一、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二十三、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十四、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二十五、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9〕31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7〕60号规定:
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
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规定:
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十九、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十一、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01〕157号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6〕101号规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三十三、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相关法律规定:
国税发〔2000〕60号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来税往、小颖言税、晶晶亮的税月、51社保网等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个税减免项目有哪些,个税减免政策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