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的范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光诺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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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驻穗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曾洁赟 刘凯欣

一颗颗爱美之心,让医疗美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周围。然而,随着医美行业的飞速增长,行业乱象悄然滋生,在这一场场对美的追求中,一件件医疗美容纠纷随之出现。在“世界卫生日”之际,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00余件。省高院同时发布了一批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医疗美容纠纷中医院越级开展手术、使用伪劣医美产品、隐瞒医疗资质重要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

一单手术分包给若干主体实施

医疗美容的费用不低,风险同样不低。在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为11.8万元。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期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全程以所谓“合作”为由,引导其进行消费,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各方未告知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医疗美容项目,引导消费者转至合作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与操作注射门诊部之间的关系、注射物来源及属性、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揭示了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法产业链,各方经营者以拼凑、整合资源形式,规避医疗资质管理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容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该案亦警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应注意审查医疗机构资质及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提高辨识能力。

祛斑,变成九级伤残

在杨某诉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中,张某为某购物商场专柜的销售人员,经张某推荐,杨某与唐某在该专柜签订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约定唐某为杨某祛斑,并承诺可达相应效果,修复期为6到8个月。签订协议后,杨某向唐某支付了1万余元美容费。治疗后,杨某出现面部红肿、结痂等情况,唐某让杨某继续坚持按疗程修复。随后,杨某面部瘢痕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与杨某脸部瘢痕存在因果关系,唐某应承担对杨某脸部瘢痕的赔偿责任。张某提供场地进行美容并收取相应款项,应就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面部瘢痕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受到不可恢复的创伤,为此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支持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唐某、张某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法院认为,即便是祛斑等非侵入性的美容服务,若美容产品未达标准或治疗不规范,也可能会造成面部瘢痕,严重的甚至会毁容。本案判决认定专柜经营者及实施祛斑者共同侵权导致消费者九级伤残,并判决二人共同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而且对于规范美容市场、警示消费者谨慎选择医美机构具有积极意义。

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赔偿15万元

在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周某于2021年因腹部脂肪堆积,有腹壁松弛整形需求,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手术事宜,并至某医院接受腹壁成形术及腰腹吸脂手术。术后,周某主张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起诉请求某医院、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二者财产相对独立。

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为周某实施腹壁成形术的行为系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周某要求某医院、某公司按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应予支持。判决某医院、某公司向周某赔偿15万元。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

引言: 在医疗美容市场繁荣景象的背后,由于医美机构资质、药品、器材、虚假广告、服务态度等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进而引发大量纠纷诉讼。近年来,因医疗美容经营


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持续增长,纠纷类型复杂多样。

本期为大家带来医疗美容知识系列(十):医疗美容的纠纷

一、医疗美容纠纷的现状和类型

近年来,随着医美市场的持续繁荣,因医疗美容机构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医疗美容纠纷集中在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医疗损害、服务合同纠纷等。前三者主要为明星等公众人物诉医疗美容机构侵权案件,许多医疗美容机构为吸引消费者眼球,擅自使用明星姓名、照片进行宣传,进而引发纠纷。

和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主要是因医美措施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和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主要集中在“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因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致使消费者不仅达不到美容的效果,反而造成毁容;服务合同纠纷则主要是因“美容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术结果未达宣传效果”而引起的,包括医美机构资质、医生资质、器械质量、药品质量等。医疗美容机构的纠纷涵盖从美容项目咨询到手术、随访等各个环节,任一环节都会引发因医美机构不合规经营纠纷。

二、医疗美容机构纠纷解决方式

(一)协商方式

目前医美纠纷的处理路径主要有医美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监管部门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如果有理有据,双方协商,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更高;第三方调解一般是在消费者协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的主持下,通过沟通、协调解决纠纷;消费者也可以向卫生监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以上解决方式较常见,也比较好理解,最终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去法院诉讼,法院诉讼解决方式相对比较复杂一些。

(二)司法机关解决方式

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是目前向法院诉讼解决方式的主要方式。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可以向法院诉讼解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因此,作为新兴的美容型医疗诊治主体,医美机构必须遵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执业或从业的要求,充分保障就诊人的知情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临床诊疗规范,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书写和保管病历,重视诊疗过程的记录、留痕,保证相关医疗文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术前详细说明医疗措施及相应风险,并取得就诊人的明确同意。

在实务中,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美容就医者往往会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虚假宣传为由,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向医美机构要求多倍赔偿。对于非治疗的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医疗美容行为往往并不具有公益属性,美容就医者为了追求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

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服务不同,医疗美容服务的是健康人士,多为具有较高消费能力,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社会群体,医疗美容机构通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满足就医者对“美”的追求,营利性特征较为明显。因此,从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美机构如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对就诊人予以三倍赔偿。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医院被患方起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后 普遍不敢诚信接招。宿迁民营医院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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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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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出庭代理宿迁某民营医院的医疗专家作为受害患方,起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请了当地医生出身的出色医疗律师,同时请我代理。而被告医院只有一名律师到庭。

被告医院不愿按照违约责任审判被诉过度应用他汀药物致肌坏死的医疗纠纷案件,辩称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法官释明:选择追究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是患方权利,法院只能按照原告的选择来审理。

被告辩称医学会鉴定发现肌酸激酶指数超标未停药负轻微责任,未达到原告举证目的。原告表示同意,所以又提供此后卫健委以医院伪造病历、不按规定书写和管理病历处罚医院的决定书,证明被告违法和违约。

律师手记74:宿迁某民营医院被自己的医疗专家起诉医疗合同纠纷

被告医院这次在法庭上既不论医疗,又不论合同法律。我方还提供了多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成功案例给法院参考。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手术刀划开的不仅是患者的身体,更暴露出医疗技术壁垒背后的制度裂缝。当湖北黄石某医院将九成患者送上手术台时,法律利剑终于刺破了过度医疗的黑色产业链——这起全国首例过度医疗公益诉讼案,为破解医疗纠纷困局撕开新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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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的智能播报员,卞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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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鉴定的专业壁垒,本质是信息垄断构筑的权力高墙。黄石案中检察机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突破口,将125份问题病历转化为法律证据链,证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欺诈本质。这种法律思维的降维打击,让专业术语堆砌的医学壁垒在诊疗规范面前土崩瓦解。当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专家咨询意见书》成为呈堂证供时,技术鉴定不再是医方免责的护身符。

公益诉讼模式正在重构医疗纠纷的博弈规则。通过抽样病例计算三倍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创造性地将个案损失转化为行业震慑。53万元赔偿金背后,是法律对系统性医疗失序的精准打击:股权重组、制度重建等整改措施,远比行政处罚更具穿透力。这种"以点破面"的司法智慧,为患者开辟了绕过专业鉴定的维权通道。

患方经验宝库55:跟着首案学打医疗纠纷官司,论法优过论医

普通患者可沿此路径筑起法律防线:保存原始病历、收费清单形成证据堡垒;通过12315平台固定"诱导治疗"等关键证据;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直接追究违约责任。当过度医疗被定性为消费欺诈,患者无需深陷专业鉴定泥潭,法律自会架起惩罚的天平。

这场诉讼风暴昭示:医疗秩序重建非靠道德约束,而在法治利刃。当手术刀染上铜臭,唯有法律能将其淬火重铸。每个患者都应成为监督医疗行为的"第三只眼",用法律理性照亮诊疗暗箱。

患方经验宝库55:跟着首案学打医疗纠纷官司,论法优过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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