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10年,该房屋被纳入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金汇段)土地储备项目的征收范围。2012年6月,甲与项目单位上海市奉贤区土储中心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过,协议签订后,甲并未如约腾房搬迁,而区土储中心亦未支付补偿款、提供回迁房。
2016年7月,甲与妻子被强制带离房屋,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后甲委托黄艳律师经过几番调查取证,于2017年12月方柳暗花明,确定拆除行为系由金汇镇人民政府实施。
2018年3月,甲带着黄律师准备的起诉材料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金汇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后,金汇镇人民政府答辩称,镇政府系区土储中心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奉贤区南桥基地动迁项目的受托人,受该中心委托处理动迁中的事宜。因甲违反协议约定义务,镇政府根据甲与区土储中心签订的补偿协议对甲的房屋进行帮助搬离和拆除。并且,镇政府认为,其实施帮助甲搬离和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基于与区土储中心的委托关系而实施,故其将甲的房屋进行拆除,系履行动迁协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针对镇政府的答辩意见,黄艳律师针对性地给予回应和反驳:①甲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前述协议缔约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根据该法律规范第十四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未依约搬迁的,拆迁人只能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司法执行。③根据基地补偿包干协议,区土储中心与镇政府之间就拆迁补偿款的结算发放建立的是承包关系,而非委托法律关系。根据该协议,镇政府仅能对甲作出支付补偿款的行为,以及甲依约将房屋交付拆除后进行拆房和场地平整的行为。现镇政府超越权限实施的侵权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018年7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收到区土储中心的委托,系其自行实施,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职权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事实,没有出具具有强制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拆除时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依法确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金汇镇人民政府并未提出上诉,故该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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