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先生在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新捷村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因惠萍镇世纪大道东延段北侧绿化带地块项目建设,云先生被告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未见到征收手续,云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惠萍镇人民政府负责云先生房屋地块动迁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来到云先生家中谈拆迁补偿事项,但双方分歧仍然重大,且时间已经较晚,遂云先生表示白天干活一天很辛苦、准备早点休息,希望改日另行安排时间再协商。见状,镇政府人员离开,并安排等候在门外的丁某、周某、顾某、陈某、施某等拆迁公司人员进屋与云先生继续谈。云先生与家人急忙去关大门,以阻止门外十来号拆迁人员进门。无奈对方人多势众,硬生生冲进院子。情急之下,云先生随手操起一根电缆胡乱挥舞,希望吓退拆迁人员。然而,施某、周某等人冲上前试图控制云先生,在此过程中,云先生用电缆先后打在施某的右手臂、周某的头部,后双方揪扭在一起,揪扭之中云先生的右手受伤,其亦咬伤施某的左手大拇指根部。
次日,惠萍派出所接云先生报警受案调查,对云先生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后派出所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未果。2017年9月,启东市公安局作出数份《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云先生,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针对丁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针对周某、顾某、陈某、施某,均以非法侵入住宅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7年9月,云先生委托黄艳律师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启东市公安局对云先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但启东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前述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2月,黄艳律师代理云先生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启东市公安局对云先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
启东市公安局应诉答辩认为,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云峰用电缆打伤施某和周某、与施某等人发生揪扭咬伤施某的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提交了相应的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黄艳律师从证据出发对案情进行了理与法的梳理:云先生并未主动实施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挥舞电缆是在阻止拆迁公司人员强闯住宅过程中的警示行为,施某、周某等人本应理性退出,但其却上前抢电缆,并因此才被电缆打到,但并未形成人身伤害结果。而施某手指被咬,是因为其控制云先生脖子,后者为正当防卫才顺势咬人,但施某并未因此受到伤害。即便启东市公安局将云先生的行为定性为殴打行为,也应当考虑纠纷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情况,以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不予行政处罚。
2018年7月,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云先生在在施某等人非法侵入其住宅后,云先生使用电缆作为工具殴打他人身体,并发生揪扭,在揪扭过程中将施某的左手大拇指根部咬伤,构成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事实。但是,从云先生的行为来看,虽其存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但拆迁公司多名人员在晚上10点多在云先生明确拒绝进行协商的情况下,仍然强制入侵云先生住宅,云先生试图通过挥舞电缆阻止拆迁公司人员进入,却反被多名闯入人员控制,整个纠纷的过程云先生都处于被动状态,足见主观恶意较轻。并且,施某等人强行入侵云先生住宅,不仅存在过错,而且恶意明显,属于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形。综上,可以认定云先生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对云先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故判决撤销启东市公安局对云先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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