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北环路旁一处临街建筑的业主,常年将该房产用于自营旅社,并将一层门面出租给他人经营房产公司、手机卖场、锅盔店等,经营状况良好。
2017年4月,荆州区成立城北快速路项目部,对北环路旁的房屋征收。由于北环路一带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插花”,所以项目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周先生的商铺属于后者。因对补偿标准存在重大分歧,周先生在协商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荆州区人民政府为了推进城北快速路项目建设,于2017年8月在周先生房屋前沿线搭建起围墙,将近50㎡宅基地圈在了围墙外,并仅在围墙两端预留了可供行人通行的通道,导致商铺丧失经营条件。随后,周先生委托黄艳律师起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房屋旁边搭建的围挡,停止妨碍对商铺的正常经营使用。
在诉讼过程中,荆州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城北快速路立项批复、荆州区人大常委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其他被征收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等证据,据此辩称周先生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且该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约,区政府所搭建的围墙能够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保障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正当性。对此,作为原告代理人的黄艳律师提出相反意见——搭建围墙行为除了立项批文外,还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一系列手续,故被告并未充分取得相应的行政审批。此外,黄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2份关键证据:1)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城北快速路项目集体土地部分的征地批文尚未取得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所作《关于周XX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城北快速路项目尚未实施征地,项目在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之前不得实施占用土地行为,据此主张区政府搭建围墙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2017年12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各打五十大板”的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区政府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审批,搭建行为违法;另一方面,鉴于周先生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其与区政府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征收法律关系,其所在片区绝大多数别征收户已经签约,区政府所搭建的围墙能够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保障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虽违法但依法不应撤销,故不同意周先生要求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后,周先生又委托黄律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失利的周先生并没有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周先生委托黄艳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提交了再审申请材料,以原审法院关于“搭建围墙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为由申请再审。
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7470号《行政裁定书》,周先生终于迎来了公正一判。最高法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所作确认违法但因公共利益不予撤销的判决系错误适用“情势判决”,再审申请人所提诉讼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一般给之诉付。并且,从一审证据来看,并无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的相关证据,亦无在搭建围墙前已与周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对其进行补偿的证据,因此,区政府搭建围墙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妨碍了涉案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正常使用、是否应当判令荆州区人民政府立即拆除,均应当认真审理并依法裁判。一、二审的审理均有所偏差,未能准确回应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再审。只不过,周先生的房屋在诉讼程序中遭到拆除,最高法认为,通过再审判令拆除围墙已无实际意义,故而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漫漫诉讼路,尽管再审申请还是被驳回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说理却让令周先生感觉到了法律的严谨与温度,并相信:正义从不会缺席,只是会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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